六、重大項目規劃
(二十五)2006~2015年間,重大項目規劃的重點是:
1、新建、擴建以30萬噸級以上船塢為代表的大型造船設施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機生產項目。重點建設以大連、葫蘆島、青島為主的環渤海灣地區,以上海、南通為主的長江口地區和以廣州為主的珠江口地區的大型造船基地。2010年和2015年前,規劃新增造船生產能力分別為1300萬載重噸和500萬載重噸。
2、重點依托滬東重機股份公司、大連船用柴油機廠和宜昌船舶柴油機廠等三個低速柴油機生產企業,鎮江中船設備公司、安慶船用柴油機廠、陜西柴油機廠和新中動力機廠等四個中速柴油機生產企業,進行改造和易地擴建,提高低、中速柴油機生產能力。2010年和2015年前,規劃新增船用低速柴油機生產能力分別為290萬千瓦和200萬千瓦,新增船用中速柴油機生產能力分別為700臺和100臺。
(二十六)環渤海灣地區。結合大連、葫蘆島、青島等地區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和部分企業搬遷,重點擴建大連造船重工、大連新船重工和渤海船舶重工項目,建設青島海西灣造船基地和中遠旅順造船基地。2010年和2015年,環渤海灣地區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別達到900萬載重噸和1100萬載重噸。
(二十七)長江口地區。結合上海地區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和黃浦江內部分船廠搬遷,重點建設長興島造船基地,擴建中遠南通川崎船廠。2010年和2015年,長江口地區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別達到900萬載重噸和1000萬載重噸。
(二十八)珠江口地區。結合廣州地區船舶工業結構調整,重點建設龍穴島造船基地。2010年和2015年,珠江口地區的船舶建造能力分別達到200萬載重噸和300萬載重噸。毗鄰地區重點規劃建設福建泉州造船項目。
(二十九)通過改擴建或異地建立分廠,適度擴大現有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廠產能,使船用低、中速柴油機生產能力基本滿足我國造船配機需要。
(三十)依托大型企業集團,集聚各方面人才資源,采取多元投資、跨行業聯合等方式,建設2~3個民用船舶研究開發中心、1~2個海洋工程裝備研究開發中心。
(三十一)在渤海灣、長江下游、閩浙沿海、珠江口、北部灣地區,配合大型港口碼頭建設,改擴建或新建大型修船塢,擴大船舶修理和改裝能力,提高技術水平。
(三十二)凡規劃內建設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需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依法辦理征地手續。
第二章 發展政策
七、投資管理
(三十三)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等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地方各級政府部門不得擅自擴大投資項目的管理權限,地方核準的項目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十四)新建大型造船設施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總投資一般不低于20億元,項目資本金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比例不低于40%。
2、按照現代總裝造船模式要求進行工廠設計和工藝布局。
(三十五)以下類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國家將優先予以支持:
1、規劃內改擴建和新建大型造船設施;現有造船廠按照現代總裝造船方式的要求建立船用材料配送中心、工藝專業化加工中心和中間產品生產中心。
2、大型船舶企業集團組建民用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船舶工程研究中心。
3、企業信息化改造。
(三十六)重點支持現有船用低、中速柴油機生產企業的改擴建,原則上不再規劃新建船用低、中速柴油機生產企業項目。
(三十七)新建造船(含分段)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外商投資生產企業,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1%。外商投資建立產品研發機構和船用設備生產企業等不受股比限制。(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外資控股的合資企業重組兼并境內造船企業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機生產企業,視同新建合資企業。)
(三十八)引導采取多元化籌資方式建設項目。規劃內新建項目,項目單位要積極吸收其他投資主體共同建設,新建企業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作。
(三十九)未獲得國家核準或備案的造船設施建設項目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機生產項目,土地管理部門不批準建設用地,金融機構不發放貸款,證券管理部門不核準發行股票并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新建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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