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貨運
(一)承運人
每條航線雙方各指定二家航空公司承運。
(二)航點
1.大陸方面同意上海(浦東)、廣州航點可經營定期航班。
2.臺灣方面同意桃園、高雄航點可經營定期航班。
(三)班次
雙方同意貨運定期航班和包機班次總量為每周共二十八個往返班次,每方每周十四個往返班次。其中廣州每方每周七個往返班次,上海(浦東)每方每周七個往返班次。
(四)腹艙載貨
雙方同意相互開放客運定期航班腹艙載貨。
四、其他事宜
雙方同意在有定期航班飛行的航線上原則上不再許可包機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