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文) ·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全文)
[海峽兩岸隔絕60年后將全面實現直接"三通"]["陳江會"取得多項共識][兩岸客運班次數量翻番 大陸新增六個直航點][兩岸簽署金融合作協議 將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將兩岸常態化包機轉換為空中定期航班]
簡要內容: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全文如下: 2.臺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定期航班,其余臺北松山、臺中、澎湖(馬公)、花蓮、金門、臺東等六個航點為客運包機航點。 |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根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就開通兩岸定期客貨運航班等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一、飛行航路
雙方同意在臺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并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
二、運輸管理
雙方同意兩岸定期航班使用的運輸憑證及責任條款,參照兩岸現行作業方式管理。
三、承運人
雙方同意可各自指定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注冊的航空公司,在本補充協議附件規定的航點上經營分別或混合載運旅客、行李、貨物及郵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并事先知會對方。撤銷或更改上述指定時亦同。
四、通航航點
雙方同意兩岸通航航點沿用《海峽兩岸空運協議》的規定,并可根據市場需求經雙方協商確定增開新的航點。
五、航空運價
雙方同意兩岸航空公司應向兩岸航空主管部門提交定期航班的運價。
六、代表機構
雙方同意兩岸航空公司可在對方區域通航地點設立代表機構,并自行或指定經批準的代理人銷售航空運輸憑證、從事廣告促銷及運行保障(運務)等與兩岸航空運輸有關的業務。上述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所在地規定。
七、互免稅費
雙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磋商對兩岸航空公司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和物品,相互免征關稅、檢驗費和其他類似稅費,具體免稅費項目及商品范圍由雙方共同商定,并對兩岸航空公司參與兩岸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相互免征營業稅及所得稅。
八、收入匯兌
雙方同意兩岸航空公司可隨時將其在對方區域內取得的收入按照所在地規定的程序兌換并匯至公司總部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
九、航空安全
雙方同意建立航空安全聯系機制,相互提供一切及時和必要的協助,共同保障兩岸航空運輸的飛行安全及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發生危及航空安全事件或威脅時,雙方應相互協助,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便迅速、安全地結束上述事件或威脅。
十、輔助事項
雙方同意有關證照查驗、適航認證、機場安檢、檢驗檢疫、地面代理、資料提供、服務費率等事宜,參照航空運輸慣例和有關規定辦理,并加強合作,相互提供便利。
十一、適用規定
雙方同意兩岸航空公司在對方區域內從事兩岸航空運輸,應適用所在地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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