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債務償還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債務人嚴格遵守轉貸協議,制定貸款償還計劃,保證按時足額償還。
第三十四條 轉貸銀行應當履行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規定的義務,確保對外還款。
第三十五條 轉貸銀行應及時向債務人發送還款通知和督促還款,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債務統計數據。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設立還貸準備金,專項用于貸款到期債務的周轉性墊付。
第三十七條 如債務人未按時償還貸款,轉貸銀行應當及時足額對外墊付,并將有關情況通知省級財政部門。
對一、二類項目,財政部將通過財政扣款的方式,回補轉貸銀行對外墊付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國外銀行費用。
第三十八條 在貸款債務償清前,項目單位擬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或者申請破產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落實新的債務償還安排,并征得轉貸銀行和財政部同意,必要時還應征得貸款方同意。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組織或者委托有關部門或機構對項目貸款資金、配套資金的落實與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進度及項目單位經營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對出現的問題,要求項目單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決。
第四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項目實施監管和竣工驗收工作,并協助實施監管單位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委托,對項目貸款資金、配套資金的落實與使用情況,轉貸和采購工作的合規性,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實施進度、竣工驗收以及運營計劃的實施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按照關于績效評價的有關辦法組織開展貸款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進一步完善貸款管理、制定相關政策以及安排貸款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做好項目的總結工作,適時對本地區貸款項目開展績效評價,針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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