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項目采購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或經債務人委托的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與項目選定的采購公司簽署貸款項目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采購公司應根據政府協議、貸款方要求和財政部關于采購工作的有關規定,開展采購工作。
第二十四條 采購公司和項目單位應當保證采購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一致。確需變更采購品種、數量、型號、規格、金額等實質性內容的,項目單位應當根據貸款方要求和有關規定事先報批。
第二十五條 購公司應通過嚴格審核采購有關單據、現場核查到貨等措施,確保合同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相符、合同項下議付單證與合同要求相符、實際到貨與單證相符、提款支付與合同要求進度相符。對于合同履行出現的問題,采購公司和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省級財政部門,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內審批和貸款方要求按期保質實施項目。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在項目列入備選項目清單后18個月內簽署采購合同。除因貸款方工作程序導致的延誤外,逾期未簽署合同的項目將被取消。被取消的項目如再需申請貸款,應當按新項目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對有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有效期內簽署合同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提前向財政部提出延期申請并說明原因。財政部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有效期,原則上延期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完成國內審批程序的項目,如在實施過程中確需增加貸款規模、變更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資金用途,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針對本地區尚未竣工的貸款項目建立報告制度,督促項目單位按時報送項目實施半年進度報告。貸款方有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督促項目單位及時對外提交項目實施半年進度報告。
半年進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工期和資金計劃、項目采購、支付和工程進度、項目重大變化及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等。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財政部規定,每半年向財政部報送轄區內未竣工項目實施情況的匯總報告,除半年進度報告中包含的事項外,報告內容還應包括省級財政部門解決項目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貸款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并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處置貸款采購的設備物資。確需處置長期閑置設備物資的,項目單位應當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并及時將處置結果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影響到項目正常建設和實施的,及時報告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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