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項目審核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公布的貸款信息,按照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項目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擬利用貸款的項目組織評審,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本地區外債財力增長比、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還貸準備金率等債務管理指標;
(二)項目的領域、財務效益和還款資金來源;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
(四)項目類別確定是否合理;
(五)運營階段的監督管理責任是否明確;
(六)一、二類項目單位與所在地財政部門的反擔保、質押與債務風險控制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四條 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向財政部提交利用貸款的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 財政部收到項目申請后,根據貸款方的發展援助政策、可用資金額度、項目所在地的債務償還情況及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確定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
第十六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及時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并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變動審批情況及時提供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采購公司。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進度適時對外提出貸款申請,進行磋商談判、組織簽署政府協議及辦理貸款生效事宜。
第四章 項目轉貸
第十八條 轉貸銀行應當對項目進行貸前審查和風險評估,了解項目單位財務狀況、運營情況和還款能力等情況,并及時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一、二類項目的風險評價及提示報告。
第十九條 轉貸銀行應當根據政府協議和財政部關于轉貸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的談判、簽署工作。
第二十條 轉貸銀行應當確認采購內容是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一致,并根據采購合同認真審核提款和支付等有關單據,按規定程序辦理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
轉貸銀行應當及時將項目貸款資金的提取、支付情況報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停止提款和支付。
第二十一條 轉貸協議有效期內,轉貸銀行應當對項目進行貸后跟蹤和管理,通過調閱項目單位有關資料、現場調查、委托中介機構審查等方式,掌握項目單位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監督貸款使用和償還情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并及時報告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項目執行中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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