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 財政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確定貸款管理原則,制定相關管理制度;
(二)根據貸款方要求,結合公共財政職能,確定貸款的優先投放領域。根據地方需求,確定符合條件的備選項目;
(三)統籌開展對外磋商談判工作,簽訂政府協議并履行相應義務;
(四)及時公布貸款可用額度、申請條件等信息;
(五)指導、管理、協調、監督貸款的申報、轉貸、采購、償還、統計、監測、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培訓地方財政部門相關人員,提高其貸款管理能力。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貸款管理辦法;
(二)確定本地區貸款規模,引導貸款投向;
(三)組織對一、二類項目的評審;
(四)監督項目單位落實配套資金,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保障資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監督項目單位和有關機構履行相應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項目出現的問題,并報告財政部;
(六)建立本地區的貸款統計、監測、預警體系,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按財政部規定組織和實施本地區貸款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八)對項目單位以及相關部門進行培訓,提高其項目實施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條 轉貸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進行貸前審查和風險評估,并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供一、二類項目的風險評估報告;
(二)負責貸款協議和轉貸協議的談判、簽署工作;
(三)確認采購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一致;
(四)審核采購有關單據,辦理貸款資金的提取和支付;
(五)按時對外還款,并為發生拖欠的項目進行墊付;
(六)及時將項目貸款資金提取、支付和償還情況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并將貸款債務統計數據報送財政部;
(七)按財政部規定做好項目貸后管理工作。
第十條 采購公司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債務人或經債務人委托的機構簽署貸款項目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并開展采購工作;
(二)負責采購合同談判、簽約工作,并及時將簽約情況報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
(三)審核采購有關單據,按照財政部要求進行現場驗貨,及時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報告采購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四)辦理采購合同履約等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科學、合理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如實提交項目申請材料;
(二)根據項目實施中發生的變化,及時辦理報批手續,并將有關批復情況提供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轉貸銀行和采購公司;
(三)協助采購公司開展采購工作,保證采購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一致;
(四)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落實有關工作,包括落實項目配套資金、保證貸款采購設備物資的有效使用、按照工程進度完成項目實施等;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安全、有效地使用資金;
(六)及時提交項目實施半年進度報告,全面、真實地反映項目進展情況;
(七)及時辦理項目竣工結算并提交竣工報告;
(八)制定貸款償還計劃,按時足額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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