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金[2008]17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銀行、采購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完善外國政府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工作各有關機構的權利和職責,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制度,保證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貸款的使用質量和效益,現將我部制定的《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財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管理,明確各有關機構的職責,建立健全貸款監督管理機制,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貸款的申請、審核、簽約、轉貸、使用、償還等相關活動的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財政部門作為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貸款借、用、還全過程實施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貸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統一籌措,規模適度,投向合理,效益優先,分類管理,按期償還。
第五條 按照不同的還款責任,貸款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類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作為債務人并承擔還款責任。此類項目應屬于公共財政領域、社會效益顯著的項目,建設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投入。
二類項目由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并承擔還款責任,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還款保證。此類項目應屬于公共財政領域、經濟效益較好、具備貸款償還能力的項目。
三類項目由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并承擔還款責任,省級財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不提供還款保證。此類項目原則上不限于公共財政領域,但應有利于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體現制度或技術創新,且具備充分的貸款償還能力。
第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府協議,是指財政部經授權與貸款國政府或者機構(以下簡稱貸款方)簽署的有關協定、協議、議定書、備忘錄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貸款協議,是指轉貸銀行受財政部委托,根據政府協議對外簽署的有關協議或其他法律文件;
(三)轉貸協議,是指轉貸銀行根據政府協議和貸款協議,與債務人簽署的貸款轉貸有關協議;
(四)項目單位,是指根據政府協議和轉貸協議規定,具體負責項目實施、管理貸款資金形成資產并承擔相關貸款償還義務的機構或者法人;
(五)債務人,是指與轉貸銀行簽署轉貸協議,并按照協議規定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人;
(六)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借用貸款向轉貸銀行提供還款擔保,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人;
(七)轉貸銀行,是指受財政部委托,根據政府協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轉貸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
(八)采購公司,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確定的、并根據有關委托代理協議開展采購工作的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