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92號
【發布日期】2008-11-10
為加強磷礦石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秩序,保護資源和環境,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磷礦石出口配額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磷礦石(海關稅則號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出口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2009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總量為150萬噸。
二、從即日起,各地有磷礦石出口業績(2006年-2008年)的企業可根據本公告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磷礦石出口配額申領條件申報材料。
三、根據本公告附件的規定,有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磷礦石出口配額申領條件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材料報送商務部,并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商務部根據地方初審意見和有關商協會的復核意見,審定并公布符合條件的磷礦石出口企業名單。
四、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8號)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公布的符合條件的磷礦石出口企業向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五、商務部負責本公告的解釋。
附件 2009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領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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