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范圍
本公告的糧食制粉是指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101號中明確的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貿易方式項下出口。
二、申請條件
(一)生產企業申請條件
1、必須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出口食品衛生許可證》,并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并通過ISO 9000質量體系認證、ISO 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HACCP認證。
3、企業的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提供當年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4、生產和環保的工藝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5、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的相關證明。
6、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7、糧食制粉加工企業近三年的年均產量,小麥粉不低于10萬噸,玉米粉、大米粉不低于1萬噸。
8、近三年均有該項糧食制粉的出口實績。其中,小麥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噸。以國家統計局、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二)流通企業申請條件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2、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流通企業所出口的產品必須是來自符合第(一)條第1-6款條件的生產企業。
4、通過ISO9000系列等質量體系認證。
5、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6、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7、近三年均有糧食制粉的出口實績。其中,小麥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噸。以國家統計局、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8、有生產實體的流通企業可參照生產企業相關標準執行。
三、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各地糧食制粉出口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上符合上述條件的詳細證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條件,對本地區企業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口合同等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同時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
(二)中央管理企業將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報送商務部。
(三)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各地和中央管理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
(四)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符合條件的申請確定出口配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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