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聯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承擔重大慶典活動和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民族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措施;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工作。
(三)監督檢查司。
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民族關系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經濟發展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
(五)文化宣傳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指導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組織指導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宜;承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參與管理少數民族教育中央補助專款;指導民族語文機構和直屬民族院校業務工作。
(七)國際交流司(港澳臺辦公室)。
承辦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境外少數民族同胞的有關情況,承辦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財務司。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采購的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工作經費。
(九)人事司。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系少數民族干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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