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08〕106號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熱能源消耗,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用戶用熱量的計量。
第三條 從事民用建筑的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和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實施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在編制本行政區域建筑節能規劃中對新建建筑實施供熱計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熱系統供熱計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標,計劃安排和保障措施,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新建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須按照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依法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并通過安裝前的首次檢定;進口的用于熱費結算的熱能表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通過進口計量器具檢定。用于熱量分攤的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七條 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供熱計量的工作目標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大力推進供熱計量工作。在行業統計、技術服務、信息咨詢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服務,為政府提供決策咨詢。
第九條 國家鼓勵加快建立供熱計量服務體系,大力推進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企業,充分發揮節能服務企業在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計量收費等方面的優勢,推動供熱計量技術開發和應用。
第十條 各級供熱主管部門應加強供熱計量節能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供熱行業的節能技術水平。對在供熱計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熱計量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的設計,并對其設計質量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包含建筑物熱力入口,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標準,明確建設單位建筑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采購、管理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建筑物熱力入口和用戶的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供熱單位應當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熱單位采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對供熱計量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包括供熱計量工程內容。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供熱計量工程時應當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將沒有安裝或沒有正確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采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等有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