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
第四十六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向社會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 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高度。確需修建超出國家規定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應當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八條 經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準,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超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設置22萬伏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和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資料及時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在航行資料上公布。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藿赡茉诳罩信欧糯罅繜熿F、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ǘ┬藿ò袌?、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ㄈ┰O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ㄋ模┓N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贌a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國務院民用航空部門認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活動,不得侵入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禁止搭建任何建筑或者種植樹木。
第五十一條 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千米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核查民用機場的凈空狀況。發現影響民用機場凈空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九章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
第五十三條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五十四條 設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應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
第五十五條 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征求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后,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六條 設置工業、科技、醫療設施,修建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路等設施,可能會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產生有害干擾的,應當事先征得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書面同意。
第五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有害干擾。
第五十八條 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影響電磁環境的下列活動:
?。ㄒ唬┬藿芸崭邏狠旊娋€、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ǘ┐娣沤饘俣逊e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ㄋ模氖戮蛲痢⒉缮?、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ㄎ澹﹪鴦赵好裼煤娇罩鞴懿块T認定的其他影響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受到有害干擾時,民航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對于無法消除干擾的,應當通報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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