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7]12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采購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鼓勵、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研究和應用,規范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制定了《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鼓勵、扶持自主創新產品的研究和應用,規范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首購、訂購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首購,是指對于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以下統稱首購產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由采購人或政府首先采購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訂購,是指對于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軟科學研究課題等(以下統稱訂購產品),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以下統稱訂購產品供應商)的行為。
第五條首購和訂購的產品應當具有首創和自主研發性質。屬于自主創新產品的,應當按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執行。
第六條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首購和訂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首購管理
第八條首購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
(二)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
(三)生產和制造供應商為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首次投向市場,尚未具備市場競爭力,但具有較大的市場潛力,需要重點扶持;
(五)具有潛在生產能力并質量可靠;
(六)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
第九條首購產品的認定按照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制定的《國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國科發計字[2006]539號)執行。
第十條首購產品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部門研究確定后納入《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內實行首購。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科技部推薦符合首購政策精神的產品,經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等認定和評審后,可以補充進入《目錄》。
第十一條采購人采購的產品屬于首購產品類別的,采購人應當購買《目錄》中列明的首購產品,將政府采購合同授予提供首購產品的供應商。
第三章訂購管理
第十二條訂購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
(二)屬于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但目前尚未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產品權益狀況明確,開發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四)創新程度高,涉及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或者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對原有產品有根本性改進,能顯著提高產品性能;或者能在國內外率先提出技術標準。
(五)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產品。
第十三條采購人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訂購產品供應商,簽訂訂購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確保充分競爭。
政府訂購活動應當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訂購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授予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采購文件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明確對訂購產品供應商的具體要求、訂購項目成果的詳細技術要求、以及相關評分要素和具體分值等。
第十六條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需求合理設定訂購產品供應商資格,包括技術水平、規模、業績、資格和資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潛在的本國供應商。
第十七條以聯合體參與投標的,投標供應商必須為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十八條政府訂購合同不得分包或轉包。
第十九條訂購產品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考核驗收、技術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等內容。
第二十條政府訂購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在首購、訂購產品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合同的,不得違背促進自主創新的原則和首購、訂購政策。
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依法變更首購、訂購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合同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后的合同、補充合同副本以及變更、補充合同的理由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不執行政府首購、訂購政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財政部門視情況可以拒付采購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二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首購和訂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標、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予以公告。財政部應當及時將相關產品和供應商信息反饋給科技部:
(一)獲得政府首購、訂購合同后將合同轉包的;
(二)獲得政府首購、訂購合同后分包給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的政府首購產品質量不合格、影響正常使用,或者承擔的研究開發任務不能按照采購文件和合同約定完成的。
供應商有前款情形之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于符合政府首購基本條件的試制品的采購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首購產品公布前的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執行,首購產品公布后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按照政府首購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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