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經濟特區及浦東新設高新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過渡優惠政策詳細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
30項原有優惠政策得以“延續” 主要涉及區域優惠和外資企業優惠
國務院日前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
與這個通知一道公布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還顯示,涉及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有30項,這些優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區域優惠和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等。
2008年優惠稅率按18%執行
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通知稱,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通知強調,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30項原有優惠政策得“延續”
《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劃定了可享受過渡優惠的30項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這些文件一部分是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資企業在特區內的優惠,還有一些是專門針對特定區域的優惠措施。
其中,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措施包括,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外資企業在特區內的優惠措施包括,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另外,還有一些屬于區域優惠措施,例如,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等。
通知還指出,《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規定的優惠措施,即“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也按過渡優惠政策實施。□本報記者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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