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經濟特區及浦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國務院日前規定: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其中,經濟特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
此次對特區的稅收優惠與以往對特區稅收“普惠”的一個顯著區別是,只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才有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通知強調,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通知還提出,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分析人士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在經濟特區和浦東新區中保留的這種“特稅”并不意味著我國還有稅收政策的“特區”,而是在保證稅收政策延續性的基礎上,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體系相銜接。因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及節能、資源與環境、高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高新技術領域,無論是否在經濟特區或浦東新區設立,只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本報記者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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