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企業從事蔬菜、谷物等品種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此外,實施條例對符合技術創新要求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作出了具體規定。
實施條例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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