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81號
【發布日期】2007-11-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11月22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7年8月8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裁決定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終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終裁決定,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
對該被調查產品和調查范圍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稱為Methyl Ethyl Ketone(簡稱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
稅則號: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200。
甲乙酮是一種有機溶劑,用于煉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劑、醫藥、電子元件清洗、磁記錄材料、合成革等行業,還可用于制備某些抗氧劑、硫化促進劑及硝化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聚氨脂樹脂、乙烯樹脂、丙烯樹脂、醇酸樹脂、酚醛樹脂、油墨等。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東燃化學株式會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7.3%
2.丸善石油化學株式會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9.6%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
臺灣地區公司 25.0%
新加坡公司 17.0%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7年11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7年8月9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含公告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補征。
對初裁決定公告執行之日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地區)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07年11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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