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67號公告,公布了對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初裁決定,自2007年8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甲乙酮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6%-66.45%)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為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稱為Methyl Ethyl Ketone(簡稱MEK),或Butanone,或2-Butanone;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年版)》29141200稅號項下。甲乙酮是一種有機溶劑,用于煉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劑、醫藥、電子元件清洗、磁記錄材料、合成革等行業,還可用于制備某些抗氧劑、硫化促進劑及硝化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聚氨臘樹脂、乙烯樹脂、丙烯樹脂、醇酸樹脂、酚醛樹脂、油墨等。
甲乙酮反傾銷反傾銷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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