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草原權屬
草原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人類根據其特殊的功能和自身的需要,對草原投入了人力、物力、財力,開發利用、建設保護,從而在草原上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草原權屬并實行依法保護,對草原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合理利用是十分必要的。本章共8條,對草原的所有權、使用權作了規定。
第九條 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釋義】本條是有關草原所有權和草原所有權行使機關的規定。
一、草原的所有權
本條有關草原所有權的規定是依據憲法作出的。我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边@就是說,草原作為自然資源的一種,一般屬于國家所有,建國以來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據內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肅、四川的統計,在六省區的國有草原中,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草原占88%。
二、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國有草原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是指國務院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對國有草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法律上規定國務院是國有草原所有權的代表,一是賦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國有草原資產經營管理的職能;二是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是國有草原所有權代表,無權擅自處置國有草原,只能依法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處置國有草原;三是明確國有草原的收益權歸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有權決定國有草原收益的分配辦法。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草原所有權,但是在國有草原的具體經營、管理上,國務院可以直接行使有關權利,也可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給指定的機構、經濟組織行使有關權利。關于集體所有草原的所有權應當由作為該草原所有權主體的農民集體行使。
三、草原所有權的保護
為了保護草原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受侵犯,同時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草原資源,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買賣行為的法律特征是將財產的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因此,買賣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我國草原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有關農民集體,除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草原外,草原的所有權是不能改變的。任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必須依法禁止。
第十條 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釋義】本條是有關國有草原使用權和草原使用權人應履行的義務的規定。
一、國有草原的使用權的確定
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1.國有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體現了國有草原所有權和國有草原使用權可以分離的基本原則。所謂國有草原使用權,是指使用國有草原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等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國有草原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處分的權利。國有草原的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國有草原的使用權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也就不會有國有草原使用權的合法存在;
?。?)國有草原的使用權是在國有草原所有權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一種權利,也就是說這一權利是依據國有草原所有權的存在而存在,沒有國有草原的所有權也就沒有國有草原的使用權;
?。?)國有草原的使用權是一種對國有草原的直接占有支配權;
?。?)國有草原使用權的目的是獲得國有草原的使用價值,從草原利用活動中獲得經濟利益;
?。?)國有草原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國有草原的使用權人只要依法使用草原,就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2.應當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國有草原。原草原法僅規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但未規定國有草原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新的草原法規定得更為全面。本條所講的“依法”,包括本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
二、草原使用權人的義務
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草原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這一義務是針對使用草原的單位來講的。我國草原長期超載過牧,使草原得不到休養生息,牧草生產力和覆蓋度下降,土壤結構遭到破壞,草原退化速度加快,草原質量不斷下降。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動,濫挖、濫采、濫割草原藥用與經濟植物,在草原非法采礦、淘金活動,使草原植被破壞雪上加霜,水土流失與沖刷加劇,草原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部分地區草原已經到了難以自我修復的程度。正是由于這些原因,本條規定使用國有草原的單位,即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草原使用者,都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這里所講的保護、建設,是指草原使用單位對草原生產能力的保護和建設,也是對草原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的保護和建設。草原的保護和建設范圍較大,主要是草原使用單位為了保護草原的生產能力和生態環境所采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謂合理利用草原,是指要在使用草原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草原,使得草原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揮草原在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社會、生態的綜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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