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對在草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一、在法律上建立獎勵制度,作用在于推進依法進行的草原管理、草原建設等項事業。所以對違法者給予處罰,是維護法律權威性的一個主要方面;同時,對嚴格依法辦事并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也是維護法律權威性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可以引導人們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規,從而達到維護法律權威的目的。獎勵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是我國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重要舉措、法定措施。
二、為了鼓勵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予以獎勵。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制度具體包括發明獎勵制度、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制度以及與獎勵有關的專利制度、發明權制度等等。本條規定了獎勵的范圍、條件。
1.根據本條規定,獎勵的范圍有五項:一是草原管理;二是草原保護;三是草原建設;四是草原的合理利用;五是草原的科學研究。
2.獎勵的條件是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治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主要包括:(1)在草原管理方面,如依靠科學技術管理草原,掌握草原變化情況,成績顯著的。(2)在草原保護方面,積極同違反草原法的行為進行斗爭;積極參與、組織撲救草原火災并在撲救草原火災中起模范帶頭作用,成績顯著的;發現草原火災及時報告,或者及時采取措施撲救,避免造成損失擴大的等。(3)在草原建設方面,如積極參與草原建設并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4)在草原合理利用方面,如認真執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采用合理的生產方式,均衡利用草原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5)在科學研究方面,如積極研究、推廣優良草品種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辦法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物質上的獎勵,如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晉升工資等;另一類是精神上的獎勵,如授予光榮稱號、通報嘉獎等。
四、本條規定是國家給予獎勵,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實施。同時也是積極引導社會應當獎勵為草原事業作出貢獻者。
第八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草原監督管理工作體制、法定部門、法定權限的規定。
一、我國草原生態環境持續惡化,不僅制約著草原畜牧業發展,影響農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脅到國家生態安全,草原保護與建設亟待加強。因此本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牧區所在地的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草原保護與建設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推行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實草原生產經營、保護與建設的責任,調動農牧民保護和建設草原的積極性。因此政府主管草原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定部門應當依照草原法的規定,盡責盡職,做好工作,保證草原保護與建設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本條關于草原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包括三個層次、三方面內容:一是全國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這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有法定的主管部門;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個法定的組成部分,有明確的法定的職責;三是鄉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鄉(鎮)范圍內的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這是指鄉(鎮)政府有責任也應當有人員保證做好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新的草原法對草原監督管理的規定兩項內容是重要的,應當充分重視:一是,原草原法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表述為“農牧業部門”,這次草原法修改將之表述為“草原行政主管部門”。這一修改不光是文字修改,其涵義在于,草原不僅是與農牧業有必然聯系的重要自然資源,同時還是重要的生態系統,并有一定的獨立性,考慮到當前我國草原沙化、退化嚴重,草原監督管理薄弱的實際情況,將“農牧業部門”的表述修改為“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是必要的,這樣修改表明國家對草原進一步地重視起來,同時也使草原管理體制更為明確,有利于加強對草原的保護和監督管理。二是,考慮到草原保護、監督管理面廣、任務重的特點,新草原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這是加重了鄉(鎮)政府對草原監督管理的責任,也大大增強對草原監督管理的力度,是當前必須強調的法律措施。
三、根據本法規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草原進行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管理和監督。具體職責包括:
1.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2.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草原調查;3.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全國草原等級評定標準;4.會同統計部門根據調查結果、草原的質量,依據草原等級評定標準,對草原進行評等定級;5.與統計部門共同制定草原統計調查辦法,定期發布草原統計資料;6.對草原面積、等級、植被構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實行動態監測;7.加強對草種生產動、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8,核定草原載畜量;9.規定割草期、采種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強度;10.審核征用、占用和臨時占用草原的行為是否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11.建立草原自然保護區;12.行使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權。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提供有關草原權屬的文件和資料,并進行查閱或復制;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對草原權屬等問題作出說明;有權進人違法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和勘測;責令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13.行使本法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和采取行政措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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