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遵守草原法律法規、履行保護草原的義務,監督、檢舉和控告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行為的權利的規定。本條是這次修訂草原法新增加的內容。
一、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即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辦事。守法是法律、法規運行的重要環節,是法律、法規實施的基本形式之一。制定法律、法規的直接目的就是法律、法規的實施,因而要求人們遵守法律、法規。守法包括三方面要求:一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公務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其行為內容和方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職權管轄之外的活動中,必須自覺守法;三是公民和社會組織必須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正確行使權利,忠實履行義務。守法是每個社會主體應盡的基本法律義務。作為一種義務,它表現為負有這種義務的社會主體必須依法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一,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任何社會主體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時,都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守法是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等等社會秩序的要求。社會主義秩序的建立和維持,有賴于社會全體成員對法律、法規的普遍遵守。
二、就本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而言,草原法律、法規是調整草原關系的法律依據和行為規范,制定草原法律、法規的直接目的就是使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因而要求每個社會主體都要遵守。從法律義務的角度講,每個社會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義務,本條將遵守草原法律、法規規定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履行的義務,這是從權利義務方面為草原法律、法規的實施提供了保障。再從守法是維持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要求方面講,我國的草原法律、法規是維持草原管理秩序行為的規范,要使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有賴于社會成員對草原法律、法規的普遍遵守。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守法,不得有違法行為。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堅持依法管理草原,完善草原家庭承包責任制,保障草原承包經營權的穩定,減少草原承包糾紛,保護草原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草原承包經營權不受侵犯。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草原。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是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重要依據。長期以來,由于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的規劃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既不利于國家對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宏觀調控,也影響了對草原的分類管理和合理利用。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廳利用規劃管理草原。3.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要遵守草原法律、法規,還表現在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草原面積較大的省、自治區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檢查人員要認真執法、嚴肅執法,不得徇私枉法。在處理草原違法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給予行政處分的必須給予行政處分,該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給予行政處罰,該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從部門或者單位利益出發,講人情,講關系,更不得“以罰代刑”,借此規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單位、個人應當用草原法律、法規規范自己的行為,正確行使草原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履行草原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1.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2.不得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改變草原功能區;3.草原承包經營者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4.不得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5.不得擅自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活動; 6,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可能導致二次中毒的農藥,等等。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這里所謂有權“檢舉”和“控告”,是指單位和公民個人對有違反草原法的行為的政府機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有向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機關提出舉報和指控,要求有關機關予以處理和制裁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單位和公民個人對違反草原法的行為行使檢舉權和控告權,有利于制止破壞草原的行為,有利于草原執法的社會監督和草原違法案件的及時發現、處理,從而有利于我國草原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有利于扭轉草地退化、減少的趨勢。我國憲法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受理單位和公民個人對違反草原法的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也是各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草原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之一。各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要保護單位、個人檢舉、控告的合法權利。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舉報制度,保護和鼓勵舉報人,對于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釋義】本條是關于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成果,培養科技人才的規定。
在草原法中作出這項規定,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有力地推動關于草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培養草原方面的科技人才,各有關部門必須將其作為法定任務,認真完成。
一、草原保護與建設是集生態、環境、資源、經濟、人口、社會、民族等問題于一體的巨型系統工程,必須以強有力的科學技術支撐,才能實現系統良性循環。建國以來,我國在草原科研、技術推廣、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成績和經驗,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草原保護、建設對科技的需求更加迫切。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科技創新能力不足,解決重大科技問題的能力不強。二是有限的技術研究與生產結合不夠緊密,缺乏對不同類型草原的實用技術研究。三是草畜脫節,對畜牧業科研不夠。四是人才結構不合理,不能適應草原建設的實際需要。五是對草原科技的投入不足,影響草原科技的發展。因此,本條規定,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二、加強草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以及科技人才的培養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草原退化機理、生態演替規律等基礎理論研究,加強草原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的宏觀調控技術、優質抗逆牧草品種選育等關鍵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草種生產、天然草原植被恢復、人工草地建設、草產品加工、鼠蟲害生物防治等草原保護與建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技術,各級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科技部門要集中力量進行科技攻關。各地要重視生物技術、遙感及現代信息技術等在草原保護與建設中的應用。
2.加快引進草原新技術和牧草新品種。科研單位要轉變觀念,加強技術引進與交流。當前要重點引進抗旱、耐寒牧草新品種,加強草種繁育、草原生態保護、草種和草產品加工等先進技術的引進工作。
3.加大草原適用技術推廣力度。加強草原技術推廣隊伍建設,改善服務手段,增強服務能力。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復、高產優質人工草地建設、生物治蟲滅鼠等適用技術的推廣。抓緊建立一批草原生態保護建設科技示范場,促進草原科研成果盡快轉化。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牧民的技術培訓。
4.草原保護、建設關鍵在于科技和人才的培養。一方面加強對現有科技人員的培訓;另一方面培養各類草原科技人才,壯大草原科技隊伍。只有這樣才能提高草原科技支撐的能力,推動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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