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肥料經營知識
63、什么叫肥料?
答: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64、肥料市場的執法主體是誰?
答:《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即肥料市場的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65、哪些肥料可免予登記?
答:《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66、肥料登記由哪里審批?
答: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67、肥料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有效期限分別是多少,有哪些規定?
答:
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68、肥料包裝及標識內容有哪些規定?
答: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69、哪些肥料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0、禁止在農作物上使用的肥料種類有哪些?
答:(一)以城市、醫院、工業區垃圾、有害污泥等為有機原料制成的有機肥(垃圾肥)。(二)未腐熟的人糞尿。(三)未腐熟的餅肥。(四)以廢酸生產的過磷酸鈣或其它磷肥(廢磷酸肥)。(五)含激素或激素類葉面肥料。(六)含氯肥料(氯化銨、氯化鉀、含氯的復混肥料)禁止在忌氯作物上使用。(七)含硝態氮的肥料(包括硝酸銨、硝酸鉀復合肥及含硝態氮的復混肥料)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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