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子經營知識
1、什么叫種子?
答:種子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2、什么叫種質資源?
答:種質資源也叫品種資源或遺傳資源。根據種子法第74條規定,種質資源是指選育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各種植物的遺傳材料。具體包括糧、棉、油、麻、桑、茶、糖、菜、煙、果、藥、花卉、牧草、綠肥及其他種用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緣生植物以及人工創造的各種遺傳材料。
3、什么叫品種?
答:種子法第74條規定:“品種是指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征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
4、什么叫轉基因品種?
答:是指應用轉基因技術將有特殊經濟價值的基因引入植物體內,從而獲得高產、優質、抗病蟲害的轉基因農作物新品種。種子法第14條規定:“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5、主要農作物范圍規定是怎樣的?
答:種子法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51號第1條規定:“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膠等熱帶作物?!薄端拇ㄊ∞r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甘薯?!?/p>
6、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是否需要審定(認定)通過?
答:種子法第15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直接申請省級審定或者國家級審定。”種子法第17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
7、種子生產者指的是誰?
答:種子生產者是指具有生產權利、組織生產、對最終產品質量負責的單位或個人,不一定是具體從事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8、種子生產者應遵循哪些義務?
答:種子生產者應遵循下列義務:(1)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規定的作物種類、地點、規模生產;(2)嚴格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苗產地檢疫規程;(3)生產的種子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質量標準;(4)接受種子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
9、為什么要對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答:種子法第20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種子法第22條規定:“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有效期限等項目。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
10、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根據種子法第21條規定:“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2)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3)具有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疫設施;(4)具有相應的專業種子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11、種子生產許可證是怎樣審批的?
答:種子生產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雜交親本種子、常規作物原種種子事關重大,生產條件要求較為嚴格,對生產者的技術要求較高,其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生產種子由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雜交種一般包括雜交水稻和雜交玉米,是否還包括其他作物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自行規定。生產種子的單位應當注意了解種子生產所在地的有關規定。
12、申辦種子許可證要經過哪些程序?
答:種子法第21條和四川省種子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申辦種子生產許可證要經過如下程序:
(1)商品種子生產單位或個人在播種前一個月向有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遞交下列資料: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農作物種子生產基地情況介紹;主要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注冊資本證明;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及產權或使用權證明;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等。
(2)種子管理部門核實,必要時種子管理部門可以到基地檢查,對條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生產單位根據許可內容進行生產。
?。?)種子管理部門發現生產單位未按要求進行生產,可根據具體情況,取消生產單位的生產資格,收回《種子生產許可證》。
13、什么是種子經營許可證制度?
答:種子經營是指生產出來的種子通過種種渠道、最終到達使用者農民手中的全過程,包括銷售的各個環節,售前售中售后服務。由于農作物種子是特殊商品,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經營制度。種子法第26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
14、種子經營許可證怎樣分級審批發放?
答:種子法第26條規定: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即:(1)一般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2)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3)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并達到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注冊資本金額的種子公司和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4)四川省種子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到他人的種子生產基地向農民收購種子”。
15、種子經營者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種子法第29條和四川省種子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5)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16、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應提交下列材料:①個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②注冊資本證明;③檢驗人員的技術資格證明;④經營范圍包含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還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為指定經營單位的文件;⑤農業科研育種單位申請領取經營范圍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還必須提交《品種審(認)定證書》,證明其申請經營的品種(組合)是本單位培育(或引進)并已審定通過的;⑥種子經營場所證明;⑦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加工設備、倉儲設施的清單及產權或使用證明;
?、喾N子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17、種子經營者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答:種子法第32條規定:“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并對種子質量負責”。具體來說,種子經營者的義務主要有:(1)種子經營者必須在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經營地點、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開展種子經營活動。(2)每年到發證單位進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年檢。種子經營者必須每年3月底以前帶《種子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及有關材料,到發證部門進行年檢,種子管理部門對《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及該單位的農作物種子經營狀況進行檢查核對,有變動的項目及時更改,發現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及時給予糾正,對不符合種子經營條件的吊銷其《種子經營許可證》。沒有通過年檢的,不得繼續經營農作物種子。(3)經營的農作物種子應當經過加工、分級包裝、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質量標準并附有種子內外標簽的持證檢驗員簽發的《農作物種子質量合格證》。(4)種子包裝標識和內外標簽必須載明品種名稱、品種特征特性(含栽培要點)、質量指標、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單位等,并與包裝內種子相符。
(5)經營進口農作物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說明。(6)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種子法第36條規定:“一年生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銷售后二年,多年生農作物和林木種子經營檔案的保存期限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7)接受種子管理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監督檢查。(8)根據種子法第31條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
經營者享有合法經營權。種子法第3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
18、什么是種子標簽制度?
答:標簽是指固定在種子包裝物表面及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種子法第74條)。種子標簽制度是許多國家種子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其實質是要求經營者真實標明其產品的質量,給使用者充分的選擇權利。鑒于當前我國種子經營者的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農民的整體文化水平較低,鑒別種子真偽的能力較弱,因此,我國要求在銷售種子時,實行種子標簽制度。種子法明確規定了標簽載明的內容。
種子法第35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進口審批文號等事項。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銷售進口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簽”。
標簽一般有淺藍、淺紅、白色三種,淺藍為原種標簽;淺紅為親本種子的標簽;白色為生產用種。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的,必須用明顯的文字條標注,并應當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另外,種子法第38條規定:“調運或者郵寄出縣的種子應當附有檢疫證書”。
19、種子使用者的權益有哪些?
答:(1)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種子的真實情況和權利。種子使用者有權詢問他所購買的種子的品種特征特性、質量狀況、適應范圍、栽培技術要點以及日期、是否通過審定等,種子經營者必須如實提供真實情況。(2)享有自主選擇種子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到哪家種子經營機構購買種子,購買什么種子,多少數量,有權對購買的種子進行比較挑選。(3)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種子使用者在購買種子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的公平交易,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4)請求賠償的權利。種子使用者在購買到假冒偽劣種子或者其他因為經營者不履行義務等原因而受到損失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0、種子使用者權益受損包括哪些類型?
答:種子使用者權益受損主要是指種子使用者購買種子,由于種子經營者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其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致使種子使用者購買到了假冒偽劣種子,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種子使用者權益受損的主要類型有:
(1)種子質量不合格。種子作為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為保證農業生產的安全,國家或地方對部分特別重要的農作物種子制定了強制性標準。種子質量不合格常常導致使用者減產減收。
?。?)假冒種子。假冒種子包括假種子和冒牌種子兩種。假種子是指經營者交付給購買者的種子不是種子購買者所約定購買的品種種子,或者種子包裝標明的種子與實際包裝的種子不相附而又沒有告訴購買者。當種子使用者進行正常生產后卻因種子不合格得不到預期收獲。冒牌往往是高質量和信譽的象征。冒牌種子一定質量低劣,不僅損害名牌種子的信譽,也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
?。?)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品種的種子。衡量品種優劣、是否具有推廣價值的關鍵是品種審定。未經審定的品種沒有經過科學的區域試驗和生產示范,其優質性、抗病性、適應性、產量等沒有經過鑒定,是否能在生產上使用推廣還是未知數,萬一存在某種缺陷,使用后將給農民和農業生產造成嚴重后果。為保證農業生產的安全,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一般都存在某種缺陷,或者其優良性不如當前生產上主要推廣使用的品種。農民購買到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使用后達不到預期增產增收的目的,甚至還可能造成嚴重減產。
(4)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表現為沒有說明;包裝標識說明與實際裝入的種子不符;包裝標識缺乏必要的項目,如品種特性、栽培要點、質量狀況等;夸大其辭,錯誤誘導種子使用者購買和使用;進口種子沒有中文說明;劇毒的包衣種子等到沒有警示標志。這些都極易給種子使用者造成損失。
(5)過期種子。農作物種子作為生命體,都有一定的壽命期限,隨著時間的推移,種子的生命力逐漸減弱,直至失去使用價值。在正常保存條件下,一般種子的壽命期限在2---3年,韭蔥類種子最好用當年的種子,茄果類種子在保存條件好的情況下可以用到5年左右。超過使用期限的種子即使有的能發芽,頂土能力也弱,或者根本就出不了土。
?。?)短斤少兩,數量不足。短斤少兩、數量不足表現為種子經營者交付給種子購買者的種子實際數量不足,比如購買50公斤水稻種子,種子購買者實際只得到45公斤種子;或者包裝標明每袋50克,而實際裝入量只有40克。當使用后,本來買的夠200畝地的種子,而實際只能種150畝地等。這些或者增大了農民的支出,或者減少了農民的收入,總之,都給農民造成了損失。
21、種子使用者權益受損,應當向誰索賠?
答:種子使用者在購買使用種子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種子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不得推諉,即直接銷售者具有先行賠償的法定義務。直接銷售者賠償損失后,如果是屬于生產者或者屬于向直接銷售者提供種子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直接銷售者有權向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以補回其所受損失。根據種子法第41條規定,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因種子造成該作物產量與前三年平均產量的減產損失部分。
22、哪些種子屬于劣種子?
答:種子法第46條規定,下列種子為劣種子:(1)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2)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3)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4)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5)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23、哪些種子屬于假種子?
答: 種子法第46條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1)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種子冒充他種種子的;(2)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24、種子法對種子行政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
種子法第55條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這是針對目前工商、技術監督部門無力承擔種子執法任務的情況而制定的。按照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作物種子的執法主體。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至今沒有建立起種子執法隊伍,種子執法職能一直由既無法律、法規授權,也無規章明確委托的種子管理站承擔;另一方面,種子管理條例規定種子市場管理、質量管理由工商部門負責,《產品質量法》又規定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質量管理工作,而事實上,由于種子的特殊性,使得種子行政管理的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無論是工商部門,還是技術監督部門,都沒有能力單獨具體執法,需要農業部門的配合,而農業部門又沒有執法權限。這種狀況嚴重制約了種子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也不符合《行政處罰法》有關執法主體的規定。為改變這種種子執法嚴重滯后的狀況,種子法確定了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種子執法機關,負責種子的全面管理,及時查處假劣種案件。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如出示《中國種子管理員證》和佩戴《中國種子管理》胸章,向管理對象表明身份,以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實施種子法,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57條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異地繁育種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異地繁育種子工作的管理和協調。
第58條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種子法實施有關證照的核發工作中,除收取所發證照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5、種子行政執法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種子行政執法是指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種子行政管理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依法對特定的人和組織所采取的各種具體的、單方面的、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確認。由法定的機構依據一定的標準對有關的行為或標的(法律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進行的確定或者承認。被確定的事或物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如被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的確認,對種子質量的認定,對植物新品種權的認定,對種子生產者和經營者所具備的法定條件的認可等等。行政確認,往往是行政授權或設置義務的前提。
(2)行政許可。由法定的機構對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準許其從事一定活動的授權,如種子生產許可、種子經營許可、種子準調運許可。這一許可使得行為人取得了從事某項行為的資格和權力。
(3)設置義務。被許可的組織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往往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根據這些義務主動接受行政管理,若有違背將構成違法行為,如必須向主管行政部門上報經營計劃和財務報表,必須接受經營檢查、質量檢查,必須對消費者負責等。
?。?)剝奪權利。由法定機關對特定的違法行為人剝奪部分或全部特定的權利的行為。就行政制裁上講,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之分。就對種子違法行為的制裁來講,又有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三種。
(5)強制執行。由法定的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施以一定的強制性手段來實現其義務內容的行為。
26、違反種子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0、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種子法規定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1、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2、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且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3、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4、違反種子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種子的經營、推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35、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與種子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并依法追究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6、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已的意愿購買、使用種子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7、草種、食用菌種如何管理?
答:1996年5月農業部頒布了(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種子法第76條規定,草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參照種子法執行。
38、如何投訴種子質量問題?
答:在農村調查過程中,常碰到農民朋友提出怎樣投訴種子質量問題,他們普遍反映對如何投訴種子質量問題摸不著頭腦,往往找了很多部門,跑了很多路,說了很多話,結果卻無益于問題的解決。為此,法院、種子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的專家就如何投訴種子質量問題作了介紹,為保護農民利益指點迷津。
專家們介紹,當農作物生長出現異常或其他情況時,農民應首先自己有個客觀分析,是自然災害還是種植管理技術問題。如認為是種子質量問題,應向種子經營單位反映,雙方應當盡可能地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縣市農業執法機構或相關部門投訴。投訴時,要出具購買種子的原始發票及單據,請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如對農作物損害的程度、有無賠償等存在爭議,可請當地種子鑒定部門到現場調查,并出具加蓋鑒定單位公章的鑒定報告,鑒定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調未果,農民可向當地法院起訴(根據新頒發實施的《種子法》有關規定,因使用種子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可指定當地種子權威鑒定部門進行調查鑒定,然后,依法判決。如最后確認是種子質量問題,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
39、如何正確理解種子銷售范圍?
答:根據《種子法》第三十條規定,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不是該證持有者種子的最終銷售區域,只要其種子符合《種子法》及其配套規章有關品種審定和種子加工、質量、包裝、標簽、經營等規定要求,該證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區域內自行經營或由其分支機構經營,也可以書面委托有效區域內其他種子經營者代銷,也可以將包裝種子銷售給有效區域內或有效區域外其他種子經營者經營。根據《種子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其他經營者”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按我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審批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2001]20)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注冊。
40、如何計算種子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答:按種子法律法規規定,應按以下方法計算:直接損失是指購種費,即購買種子實際支付的價款。計算公式為:直接損失=購種數量×種子銷售單價。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因種子造成的該作物產量與前三年平均產量的減產損失部分。其中,前三年平均產量應按所在鄉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單產(以縣統計局統計數據為依據)來確定。如果受損失的是雜交種則應按該鄉該作物雜交種前三年平均單產確定;如果受損失的是常規種則應按該鄉該作物常規種前三年平均單產確定。計算公式為:
可得利益損失=(該作物前三年平均單產-受損失地塊的實際單產)×受損失面積。
以1998年某雜交稻地塊因種子造成損失為例,并考慮價格變化的因素,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公式為:
可得利益損失=[(1995年該鄉雜交稻平均單產×1995年稻谷單價+1996年該鄉雜交稻平均單產×1996年稻谷單價+1997年該鄉雜交稻平均單產×1997年稻谷單價)]÷3-1998年該地塊實際單產×1998年稻谷單價×受損失面積
41、如何界定種子審定及試驗、示范、推廣與經營行為?
答:1、根據《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示范是農業技術推廣的一種形式,種子示范是種子推廣的一個環節。以“示范用種”的名義銷售種子的,應當認定為經營、推廣行為。根據《種子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根據《種子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玉米屬于主要農作物,玉米品種屬于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玉米種子不得過以任何名義經營、推廣。2根據《種子法》第十六條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農業部第44號令)的規定,通過國家級和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分別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品種審定通過的標志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品種試驗是品種審定過程中的一個環節,試驗結果是品種審定的依據,正在試驗的品種不能認定為已審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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