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0日電中國國家林業局、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財政部、中國商務部、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制定《林業產業政策要點》,實施積極的扶持政策,大力推進林業產業發展。
扶持政策
一是實施積極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從事農、林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底前,對以木材生產剩余物及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投資項目的部分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鼓勵有條件的林業企業“走出去”,在資金、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二是對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予以扶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在國內資本市場上市。
三是國家對用于中國國內建設的速生豐產用材林、珍稀樹種用材林等基地建設及森林防火、生物災害防治和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利用、林木良種選育、繁殖、推廣、使用,給予扶持。
四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將育林基金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建立林業信托基金制度。
五是政策性銀行積極提供符合林業特點的金融服務,適當延長林業貸款期限。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和工業原料林基地建設項目貸款年限為12-20年;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業項目貸款年限為10-15年;對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期限一般為1~5年,最長為8年;對速生豐產用材林、工業原料林、經濟林和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和加工項目貸款一般為5年,最長為10年。
六是建立面向林農和林業職工個人的小額貸款和林業小企業貸款扶持機制。
七是加大貼息扶持力度。中央財政對林業龍頭企業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農和林業職工林業資源開發等項目給予貸款貼息。
八是建立多種形式的林業信貸擔保機制。
九是建立政府扶持的林業保險機制,增強林業產業項目抗風險能力。
十是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鼓勵林業貸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并落實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辦法。
十一是完善森林資源采伐管理制度,對人工商品林特別是工業原料林采伐限額和采伐年齡依據經營者依法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
十二是扶持新興產業發展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中試、推廣。
扶持重點與領域
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保護區建設,林木種質資源采集、保存、鑒定、開發和利用,林業基因資源保護,林木良種選育和林木良種基地建設;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珍貴用材樹種和珍稀樹種的培育;名特優新經濟林基地建設;經濟林果品儲運、保鮮、分選、包裝、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技術及現代物流配送產業;花卉和林木種苗產業;林業生物質能源林定向培育與產業化;生物農藥和植物生長劑生產技術及產業化;制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竹藤基地建設及竹藤新產品生產技術研發;生態旅游業;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利用;木漿造紙業;人造板制造業;林產化工產品精深加工;木材功能性改良、木基復合材料和非木質材料林產品開發及綜合利用;次小薪材、沙生灌木、三剩物的綜合利用和廢舊木質材料、一次性木制品的回收利用;林產品深加工及資源綜合利用的設備制造;森林資源開發與利用國際合作;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示范區及其配套項目建設;山區基礎設施和林業綜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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