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副部長齊驥介紹情況 攝影 中國網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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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從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8月7日,國務院已經正式印發實施了《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8月24日,國務院召開了全國住房工作會議,就貫徹落實《若干意見》進行部署。
《若干意見》主要政策規定:
一是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 “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在2008年底之前將廉租住房制度擴大到低收入家庭。
二是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各項規定。(1)合理確定廉租住房對象標準和保障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2)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3)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過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房屋租金較高的地區,近期政府要加大建設力度。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也可以集中建設。
三是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對于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中央財政給予專項支持。
四是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購房滿5年以上方可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結構性矛盾突出、房價上漲較快的地區要加大建設規模。同時,還要求集資合作建房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是逐步改善棚戶區、舊住宅區和農民工的居住條件。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要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要求按照“城市統籌規劃、用工單位負責、政府政策引導”的原則,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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