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要求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和60平方米左右
中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未來新框架已然清晰:由經濟適用房為主轉向政府主導、廉租住房為重點的多渠道保障體系。
昨日,中國政府網全文發布《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此前的8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若干意見》。
按照《若干意見》,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
1998年國務院曾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
《若干意見》為廉租住房制度設定了時間表。“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資金保證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在去年規定的土地凈收益5%用于建設廉租房的基礎上,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根據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國城鄉建設經濟研究所課題組的最近測算,目前城鎮中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約有1000萬戶左右。如果廉租房制度覆蓋到低收入家庭,每年需要資金至少470億元。而到2006年底,全國歷年累計用于廉租房制度的資金僅有70.8億元。
此前有國土資源部官員透露,2006年全國土地出讓凈收益約為2800多億元。如按新規定的10%提取,則可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約為280億元左右。
新華社的報道稱,2007年全國計劃安排廉租住房資金達到79.4億元,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
在將住房保障投資重心由經濟適用房建設轉向廉租房建設,改變廉租房投資比重過低的同時,《若干意見》對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進行規范,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
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筑面積也進一步銜接。《若干意見》規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004年建設部等四部委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曾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若干意見》還加大了政府對經濟適用房的回購權,以增加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源供給。《若干意見》首次明確購房人對經濟適用房只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滿5年轉讓的,應向政府繳納同周邊商品房的價差,政府有優先回購權。
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趙路興研究員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通過銜接,就能比較好地解決比廉租房家庭收入偏高一些,但沒有能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的住房問題。
根據《若干意見》要求,2007年底前,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首府)城市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建設部備案。(孫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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