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驗收評價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實行驗收和后評價制度。
第三十條 電子政務項目應遵循《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大綱》(附件四,以下簡稱《驗收工作大綱》)的相關規定開展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包括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驗收工作大綱》要求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其組織成立的電子政務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組織;對建設規模較小或建設內容較簡單的電子政務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后的半年內,組織完成建設項目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初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將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文件作為附件一并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應適時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根據電子政務項目驗收后的運行情況,可適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機構對建設項目的系統運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況進行后評價。后評價認為建設項目未實現批復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建設單位要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實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確立項目運行機構,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落實運行維護費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應按照風險評估的相關規定,對建成項目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檢驗其網絡和信息系統對安全環境變化的適應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電子政務項目資金等,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予以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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