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財政性資金的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電子政務項目建設應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主線,以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為依托,以提高應用水平、發揮系統效能為重點,深化電子政務應用,推動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電子政務體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發揮電子政務對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和改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中央政務部門和參與國家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地方政務部門。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申請,組織或參與電子政務項目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的編制和電子政務項目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電子政務建設規劃,研究提出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 電子政務項目原則上包括以下審批環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對總投資在3000 萬元以下及特殊情況的,可簡化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附件一)的規定,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階段應專門組織項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報告送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提出咨詢意見,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參考。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二)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編制要求》(附件三)的規定,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第十一條 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由中央政務部門牽頭組織地方政務部門共同編制項目建議書,涉及地方的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摸,應征求地方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項目審批部門整體批復項目建議書后,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務部門分別編制,并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項目建議書批復要求審批地方政務部門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務部門的意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審批方面有專門規定的,可參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請中央財政性資金補助的地方電子政務項目,應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 號)的規定,由地方政務部門組織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查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補助資金可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次下達。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主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總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標原則上應嚴格遵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應重新報批項目建議書。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應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的編制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且其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部分進行定量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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