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郭少峰)教育部表示,省屬高校的校級領導干部在任職期滿或任職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報告將列入領導干部交接的內容。昨天,教育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在明確經濟責任的審計程序時提出,要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高校送達審計通知書。教育部要求審計要結合高校財務管理特點和經濟活動實際,也要突出重點。審計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及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資產管理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和效果等。其中,財務支出及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的審計,就是要核查各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和管理情況。
教育部還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民辦高校資產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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