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通知稱,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電監會、能源辦《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07〕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發展改革委、環保總局、電監會、能源辦《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改革現行發電調度方式,開展節能發電調度,對于減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動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試點,并做好與電力市場建設的銜接,積極推進電價改革,逐步建立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聯動機制。試點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節能發電調度的各項措施,妥善解決小機組減發后的相關問題。未開展試點的地區,要全面推行差別電量計劃,做好實施節能發電調度的準備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二日
節能發電調度辦法(試行)
發展改革委 環保總局 電監會 能源辦
為提高電力工業能源使用效率,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促進能源和電力結構調整,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高效運行,實現電力工業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一)節能發電調度是指在保障電力可靠供應的前提下,按照節能、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發電資源,按機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調用化石類發電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則。以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供電為前提,以節能、環保為目標,通過對各類發電機組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排序,以分省排序、區域內優化、區域間協調的方式,實施優化調度,并與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的作用,努力做到單位電能生產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
(三)適用范圍。節能發電調度適用于所有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暫按國家現行管理辦法執行。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發電機組,可繼續執行現有購電合同,合同期滿后,執行本辦法。
二、機組發電序位表的編制
(四)機組發電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簡稱排序表)是節能發電調度的主要依據。各省(區、市)的排序表由省級人民政府責成其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組織編制,并根據機組投產和實際運行情況及時調整。排序表的編制應公開、公平、公正,并對電力企業和社會公開,對存在重大分歧的可進行聽證。
(五)各類發電機組按以下順序確定序位:
1.無調節能力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
2.有調節能力的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和滿足環保要求的垃圾發電機組;
3.核能發電機組;
4.按“以熱定電”方式運行的燃煤熱電聯產機組,余熱、余氣、余壓、煤矸石、洗中煤、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
5.天然氣、煤氣化發電機組;
6.其他燃煤發電機組,包括未帶熱負荷的熱電聯產機組;
7.燃油發電機組。
(六)同類型火力發電機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節能優先;能耗水平相同時,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機組運行能耗水平近期暫依照設備制造廠商提供的機組能耗參數排序,逐步過渡到按照實測數值排序,對因環保和節水設施運行引起的煤耗實測數值增加要做適當調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級環保部門最新測定的數值為準。
三、機組發電組合方案的制訂
(七)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認真組織開展年、季、月、日電力負荷需求預測及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相關部門及電網和發電企業發布預測信息;根據負荷預測和發電機組實際運行情況,制定本省(區、市)年、季、月發電機組發電組合的基礎方案。
(八)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排序表和發電組合的基礎方案,并根據電力日負荷預測和發電機組的實際發電能力、電網運行方式,綜合考慮安全約束、機組啟停損耗等各種因素,確定次日機組發電組合的方案。
(九)省級電力調度機構依據本省(區、市)排序表和各機組申報的可調發電能力,確定發電機組的啟停機方式,形成滿足本省(區、市)電力系統安全約束的機組次日發電組合方案,報所在區域電力調度機構。
(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在各省(區、市)機組次日發電組合方案的基礎上,依據本區域內各省(區、市)排序表、各機組申報的可調發電能力、跨省輸電聯絡線的輸送電能力和網損,進一步優化調整本區域內發電機組的啟停機方式。即:進一步對各省(區、市)邊際機組(被調用的最后一臺機組)考慮網損因素后的供電煤耗率(簡稱邊際供電煤耗率)進行比較,對邊際供電煤耗率較高的省(區、市)依次調整安排停機,對邊際供電煤耗率較低的省(區、市)依次調整安排啟機,直至區域中各省(區、市)的邊際供電煤耗率趨同,或跨省(區、市)輸電聯絡線達到輸送容量的極限。
(十一)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電力調度機構依據跨區域(省)輸電聯絡線的輸送電能力、網損以及發電機組排序結果,按照第十條的原則,協調所轄各區域(省)的發電機組啟停機方式,形成各區域機組日發電組合方案,下發各區域(省)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并抄報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和區域電力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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