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多部相關司法解釋,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國網今天特別請來了中國人民大學的王欣新教授,為大家詳解有關破產法方面的熱點問題。王教授認為,新的企業破產法主要是根據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的狀況和法制需要所制定的,所以它和舊的破產法相比,因為立法的社會環境不同,所以在立法宗旨、法律制度方面都有比較重大的改變。
他說,首先是在立法宗旨上有一個比較大的改變,過去在舊的破產法制定時,受當時經濟體制改革和法律研究狀況的局限,當時舊的破產法更多受到了行政干預,更多體現了當時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過程。所以計劃經濟體制的參與在破產法里面表現比較多,尤其是在破產法實施中。
他說,而新的破產法原則上是以市場經濟化的模式來立法,強調要把破產法作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在立法宗旨方面有比較大的變化,強調對債權人、債務人的保護,而把一些和破產法無直接關聯的社會目標從舊法規定的立法宗旨做了排除。
有些社會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已經交由相關的其他立法機關解決,比如職工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救濟問題,這些更多的將通過勞動法、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而破產法更多的是要承擔在市場經濟下解決債權、債務的公平清償、解決如何挽救那些可以挽救的債務人企業不會破產,這些是立法宗旨上的改變。
另外,在很多具體制度方面,他說新破產法也做了重大的改革,比如像新破產法中專門設置了一個重整程序,這個重整程序應當說是被世界各國立法所公認為挽救債務人企業最為有效的法律制度。這種法律制度引入我國以后,對我國在破產程序中那些仍然有挽救希望的企業更好的避免破產,避免出現職工失業,避免出現社區經濟的衰退,影響中國經濟的發展,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
他說,在破產法里面,把原來舊法里面的清算組制度廢除了,改革為世界各國所通用的管理人制度,這也是一個重大的改革。舊法中的清算組制度主要成員都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官員組成,由于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采取破產措施,難免出現種種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的存在可能會導致企業破產處理過程中有逃債行為,有損害債權人、外地債權人的行為,還有種種不規范行為,使企業的破產在政府的干預下容易發生扭曲,這在過去的實踐中表現十分突出。
他說,新的破產法強調設置一個市場化的管理人主體,這種市場化的主體,按照我國新的破產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將主要是由律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來代理,這樣就使過去政府可以通過清算組織向破產案件施加不正當的行為干預模式,在組織機構上基本上被廢除了。同時,也可以保障法院依法審理破產案件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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