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擬訂《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
外商投資中國的大門再次拓寬。近日,為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規范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行為,商務部制定了《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管理辦法(送審稿)》。
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合伙企業的特殊性,我們將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控股"地位理解為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以及分紅比例,從而明確了產業政策如何適用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據此,《辦法》提出,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限于合資、合作"產業的合伙企業中,必須有一名以上的中國普通合伙人。從事"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對控股"產業的合伙企業中,中國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事項之外的其他待決事項應當具有決定權。從事"中方控股"產業的合伙企業,中國合伙人分配比例之和為51%及以上;從事"中方相對控股"產業的合伙企業,中國合伙人的分配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國合伙人的分配比例。合伙企業不得從事我國禁止外商從事的產業。值得強調的是,《辦法》提出,合伙企業不得通過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轉讓和強制執行、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等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辦法》還規定了合伙企業的出資方式。據悉,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中國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外國合伙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為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合伙人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者以這些企業轉股和清算所得等合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合伙人繳清出資后,合伙企業應當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外國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結束之前,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部分視同利潤,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據了解,國家鼓勵合伙企業從事外商投資鼓勵類行業。從事外商投資鼓勵類行業的合伙企業,其稅收優惠政策另行制定。合伙企業從事創業投資活動,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其稅收優惠政策也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從事特殊行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有特別規定的,從事該行業的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參照執行;在特殊行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征得主管部門同意的,在該行業設立合伙企業應參照辦理。
《辦法》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損害中國主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我國對從事特定行業的經營主體的組織形式有限制性規定的,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還應符合該限制性規定。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應將合伙企業外國普通合伙人的主要財產清單和《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在合伙企業登記檔案中記載,供社會公眾查詢。
上述商務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并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第108條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配合合伙企業法的實施,國務院法制辦要求商務部起草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管理辦法。按照各方反饋的意見,商務部修改并形成了目前的《辦法》。(家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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