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1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調整用地審批方式后,省級政府由原來的“二傳手”角色,變為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該負責人解釋到,所謂負總責,總體上說就是對申報城市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負總責,包括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符合規劃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報有關要求、用地是否結構合理、確實需要、節約集約等。
該負責人稱,具體工作上,省級責任主要擔負對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把關、檢查指導。一是對城市申報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嚴格審查。二是在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對城市申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把關。三是對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與實施方案的申報、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這名負責人還說,應當明確的是,這次調整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權,調整的只是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城市的建設用地審批權仍在國務院,不存在下放問題。國務院依照法律規定,依然通過批準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審批權。
調整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報批程序,二是報批內容,三是審查責任。報批程序由原來的城市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調整為以省(區、市)為單位一年一次性申報,國務院一次性審批。報批程序發生變化后,報批內容也相應進行了調整,簡化了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相應減少了報件,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核把關。由于報批程序與內容的變化,審查責任相應作了調整,加大了省級政府的責任,由原來的“二傳手”角色,變為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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