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碳稅開征?
較硫稅、廢水稅等環境稅相比,碳稅有計量簡單、操作容易、便于檢測的特點。通過合理設計碳稅的稅負水平,可充分發揮碳稅的調節功能,規避其對低收入群體和高耗能產業的沖擊。
此外,開征碳稅必然會加大納稅人的負擔,盡管目前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普遍提高,使得碳稅的開征相對容易為社會所接受,但是過高的稅負水平必然會導效受影響較重的納稅人的抵制,產生較大的社會阻力。因此,碳稅的開征初期有必要設計較低的稅負水平,并設計對受影響較大的納稅人的相關稅收返還和補貼等優惠政策,以減弱碳稅推行的阻力。
蘇明稱,開征碳稅必須選擇一個恰當的時機。由于開征碳稅不可避免地會對GDP 增長水平、產業競爭力、企業進出口、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物價等方面產生影響,因此,在宏觀經濟過熱或下滑的情況下開征碳稅可能都不合適。在經濟過熱時開征碳稅將推動物價的上漲,在經濟下滑時開征碳稅會導致經濟難以復蘇。
出口是影響國內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有必要選擇良好的國際經濟環境作為碳稅的開征時機。
財政部的報告認為,根據碳稅的開征條件,并結合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方向以及與化石能源相關的稅制改革進程,可考慮在資源稅改革后的1-3 年內擇機開征碳稅。考慮到近期要實施資源稅改革的可能性較大,改革后需要有一段時間來消化化石燃料價格上漲的影響,有必要設置一定的過渡期,再開征碳稅。
環境部課題組認為,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階段,短期內應選擇低稅率、對經濟負面影響較小的單方國家碳稅。碳稅征收起始時間建議從2012年開始,原因為《京都議定書》規定附件1國家的履約時間為2012年,2012年后全球為應對氣候變化必然會形成新的格局,也必然會對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施加更大的壓力。在此背景下,為履行承諾,中國應在政策制定方面有所突破。因此“2012年”應是我國實施碳稅最為理想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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