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禁”令背后
“禁”,作為文化產業的一種管理手段,本身無可厚非,只是,在2008年里,奪人眼球的幾樁文化事件都與“禁”有關,就不得不令人另有所思了。
3月初,有媒體稱因主演電影《色·戒》一舉成名的湯唯被“封殺”。由于廣電總局一直未正面證實此事,種種猜測蜂擁而起。3月18日,廣電總局某相關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廣電總局并沒有“全面封殺”湯唯,只是不提倡再繼續擴大她的影響力,像她這樣“一脫成名”,對青少年的成長容易產生負面影響。
但人們的質疑還是得不到回答:如果認為影片有問題,就不該同意讓其上映,為什么在上映之后再“封殺”?“封殺”是否依照了正確的程序?為什么單單封殺湯唯……在一個越來越開放的社會里,行政機關的一舉一動都將受到公眾的密切關注。這樣簡單的一“禁”了之,連必要的程序都不走,未免過于隨意和粗暴。
7月11日,又一“禁”令發出,即廣電總局《關于嚴禁有線電視網絡機構在節目轉播中插播廣告的通知》。這一禁令可看做是對網友一篇名為《震驚!竟在<新聞聯播>中插播性病廣告》的帖子的回應。網友提供的圖片顯示,某地方電視臺在轉播中央臺《新聞聯播》時,在羅京和海霞兩位主持人的頭部上方滾動出現了關于治療性病的字幕廣告。
這一“禁”令博得一片歡呼叫好。然而,人們很快得知,早在1993年,原廣電部就曾要求不得在電視新聞節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廣告。那么,這十幾年來,這種廣告何以在各地電視屏幕上肆意招搖?如此看來,廣電總局這一“禁”令的地位著實尷尬:十幾年前就已經禁止的事情,竟至于如今還要發文一禁再禁!
有人說,出現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負有對電視節目審查和監督職責的地方廣電部門和地方電視臺猶如硬幣的兩面,合二為一,自我監管往往等于沒有監管,地方臺的非法廣告焉能不大行其道?
11月,文化部公布《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否則將予以處罰。幾乎就在同時,有報紙爆料,20年前唱遍大街小巷的《鐵窗淚》等“囚歌”的演唱者并不是遲志強。在愕然的同時,人們為文化部針對假唱的“禁”令拍手稱快。
不過,有識者指出,“要完全遏止假唱,光憑一個新條例還不夠,這不僅需要行業的自律和歌手個人的反省,需要歌迷的支持,需要執法部門的嚴格執法,更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如果我們都對假的行為放任自流,指望演藝界不逢場作戲,定然比登天還難。所以,打假,一定要全社會的參與,一定要從根子上抓起”。
傳統文化:保護VS強制保護
傳統文化的傳承與保護,是一個民族理應持續探討與關注的話題。2008年,中國首次將清明、端午、中秋等傳統節日納入國家法定假期,在國家層面給予了傳統節日一個充分的肯定和認同,似乎傳統節日不再只是“文化搭臺,經濟唱戲”般的幌子,而是真正關系到中華民族身份認同和國家形象建立的精神標桿和依托。
人們可以在傳統節假日里撫今追昔,享受心靈的小憩,有人說這就是一個法治國家在向全面現代化進軍過程中彰顯人性化、尊重民意的最好體現。在這一問題上,民間與官方似乎達成了少有的共識。
有共識自然會有分歧。畢竟“一言堂”的時代已經過去,保護傳統文化也應踐行開放與民主的姿態。今年3月9日山東省政協大會上,政協主席倡議在孔子、孟子故鄉的濟寧市興建“中華文化標志城”,并要求將其納入國家預算。倡議一出即招致一片質疑與抨擊之聲。確立所謂“文化標志”有無必要?換言之,在當代中國,需不需要一個能夠代表國家、且能為國民接受、國際認可的“文化標志”?倘若建設“文化標志城”并非僅是地方利益,而是國家追求,那么,廣泛征求民意的過程就必不可少。
值得光大的中華文化不只有孔孟先賢的思想,值得大書特書的國粹也不應就只有京劇一種。一條消息的出現多少讓人感覺有一點強制的意味:從2008年的3月至2009年7月,教育部決定在北京、天津、黑龍江、上海等10省(市)中小學開展京劇進課堂試點,一至九年級學生將學唱15首京劇經典唱段。
教育部的領導們認為將京劇納入義務教育課程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馬上就有人站出來說這是一廂情愿,強制性地將京劇納入義務教育必修課程,是否就能將“國粹”發揚光大?興趣是學生自發學習的原動力。學生失去了選擇權,就會再次陷入“應試教育”的誤區,更何談素質教育?
顧慮似乎不無道理,將京劇納入義務教育課程并非十全大補藥,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更應從文化平衡、“雙贏”發展和培養觀眾鑒賞力上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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