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51號和第52號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消費稅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新修訂的三個稅收實施細則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大家理解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三個稅收實施細則修訂的背景和基本情況?
答:為進一步完善稅制,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上述三個稅收暫行條例于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11月10日分別以國務院令第538號、539號和540號公布,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切實保證三個新稅收暫行條例的順利實施,有必要對現行增值稅實施細則、消費稅實施細則和營業稅實施細則作相應修訂。為此,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組織了相關立法工作,經過多方面征求意見和反復論證修改,最終形成了這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和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和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簽署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公布修訂后的三個稅收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修訂,主要根據其上位法相關授權對內容作相應操作性規定,重點明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混合銷售行為、境內營業稅應稅勞務界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相關規定。同時,對三個稅收實施細則的一些共性條款,包括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的范圍、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核價順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作了統一和銜接。此外,按照準確、簡練、統一、規范的原則,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
問:增值稅實施細則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增值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結合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二是與營業稅實施細則銜接,明確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三是進一步完善小規模納稅人相關規定;四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問:請具體介紹一下增值稅實施細則修訂涉及增值稅轉型改革部分的修訂情況?
答: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為保證方案落實到位,在增值稅實施細則中對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一是明確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二是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三是根據其上位法授權,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
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作了哪些調整?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二是將現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統一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調整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問:營業稅實施細則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營業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對境內應稅勞務進行界定;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銜接,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銷售額劃分問題作出規定;三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問:修訂后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實施條例對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銷售額劃分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鑒于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對其采用分別核算、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
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并征收增值稅,是否應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但在執行中,對于此種情形,容易出現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收的問題,給納稅人產生額外負擔。此次修訂,將這一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問:消費稅實施細則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此次消費稅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根據其上位法,將1994年以來已經實施的政策調整內容體現到修訂后的細則;二是與增值稅實施細則在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規定進行銜接,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