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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規體系 。
加快建立以《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為龍頭,以配套規章為基礎,以地方性法規、規章為補充的法規體系,對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應急和政策扶持等重大事項進行明確規定。根據《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條例、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抓緊出臺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健全公共交通發展規劃、設施建設、車輛配備與更新、服務監管、票制票價、補貼補償等方面的標準、規范體系,將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二)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的編制。
城市交通運輸、規劃等部門應加快編制《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建設軌道交通的,要編制《城市軌道交通專項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專項規劃》要符合并納入《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應納入同期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積極推進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發展模式。在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礎設施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需要,通過發揮規劃的先導作用,促進城市土地利用與公共交通系統的協調發展。要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同步編制、修編和實施。
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做好《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城市公共交通和城鄉公共交通部分的編制工作,經發改、規劃、國土等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交通運輸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中有關城市公共交通部分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落實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用地。
城市人民政府應優先安排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調度中心、換乘樞紐等設施,其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嚴格保證以劃撥方式獲得。要加強對公交設施用地的監管,保障用地的落實,禁止侵占、挪用或轉讓公交設施用地的行為。
(四)加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力度。
加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加快建設綜合換乘樞紐及配套服務設施、軌道交通系統、快速公交系統(BRT)、智能調度中心、車輛段、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換乘站、乘客信息服務系統等設施。重點解決公交車輛停車場嚴重不足,大量車輛在場外停放的問題。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要配套建設港灣式停靠站,并完善站臺、候車亭等服務設施。要完善相關制度,保證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權的穩定,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推進公共交通設施與土地開發項目相結合。建設航空港、鐵路客運站、水路客運碼頭、公路客運站、城市道路、居住區、商業區和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大型城建項目的,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交站點、停車場等相應的公共交通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要在規劃部門的統一組織下,聯合對大型城建項目開展配建公共交通設施的前期符合性審查和后期專項驗收。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不得批準建設;未通過專項驗收的,不得批準投入使用。
(五)加大公共交通 財政保障力度。
加快建立以城市人民政府財政投入為主、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引導的城市公共交通財政保障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作為改善民生工程支出,建立專項資金,實行年度預算,并保持穩步增長。國家設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對于城市綜合換乘樞紐、場站、快速公交系統、智能公交系統、運營調度監控中心等公交基礎設施建設和符合節能環保標準公交車輛的購置等支出,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省級人民政府也應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確本級財政公共交通專項資金投入額度,并將此作為申請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補助資金的必要條件。
積極拓展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資金來源,爭取地方政府從土地出讓金、公用設施配套費、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建設維護稅、車輛購置稅以及車輛燃油稅等收入中各提取適當比例,設立穩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專項資金,并確保專款專用。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固定資產投資與地區經濟總量的協同機制,確保公共交通資金投入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