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進能源與環境協調發展
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能源的大量開發和利用,是造成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正確處理好能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和氣候變化的關系,是世界各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中國是處于工業化初期的發展中國家,歷史累計排放少,從1950年到2002年,中國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只占同期世界排放量的9.3%,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92位,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彈性系數也很小。
中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全球氣候變化。中國政府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成立了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機構,提交了《氣候變化初始國家信息通報》,建立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制訂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并采取了一系列與保護環境和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和措施。中國提出“十一五”時期要實現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取得成效的目標。中國正在積極調整經濟結構和能源結構,全面推進能源節約,重點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的突出問題,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進能源與環境協調發展。
—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積極發揮能源節約和優化能源結構在減緩氣候變化中的作用,努力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資源的綜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不斷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為保護地球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大力防治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中國將更加重視能源特別是煤炭的清潔利用,并作為環境保護的重點,積極防治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加快采煤沉陷區的治理和煤層氣的開發利用,建立并完善煤炭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推進煤炭的有序開采,限制開采高硫高灰分煤炭、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積極發展潔凈煤技術,鼓勵實施煤炭洗選、加工轉化、潔凈燃燒、煙氣凈化等技術。加快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新建燃煤電廠必須根據排放標準安裝并使用脫硫裝置,現有燃煤電廠加快脫硫改造。在大中城市及近郊,嚴禁新建純發電的燃煤電廠。
—積極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國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加,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成為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中國正在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實施機動車排放標準,加強環保一致性檢查,確保新生產機動車穩定達標;嚴格實施在用機動車環保年檢制度;嚴格禁止制造、銷售和進口超過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鼓勵生產和使用低污染的清潔燃料機動車,鼓勵生產混合動力汽車,支持發展軌道交通和電動公交車。
—嚴格能源項目的環境管理。加強對能源項目的環境管理,是實現能源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有效措施。中國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通過嚴格環境準入制度抑制粗放型經濟增長。新建、擴建和改建能源工程項目建設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加強核電項目的安全管理,強化對已運行核電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安全與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積極做好在建核電設施安全評審和監督工作。進一步加強水電建設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在滿足江河流域綜合開發利用的要求下,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注重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生態環境效益。
七、深化能源體制改革
改善發展環境是中國能源發展的內在要求。中國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穩步推進能源體制改革,促進能源事業發展。1998年實現了石油企業的戰略性重組,建立了上下游一體化的新型石油工業管理體制。2002年按照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電力工業實現了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煤炭工業市場化改革后,2005年又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深化改革和發展。中國正在按照觀念創新、管理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能源體制改革,提高能源市場化程度,完善能源宏觀調控體系,不斷改善能源發展環境。
—加強能源立法。完善能源法律制度,為增加能源供應、規范能源市場、優化能源結構、維護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中國能源發展的必然要求。中國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能源法律制度建設,《清潔生產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已經頒布實施,配套政策措施陸續出臺;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已經公布;《能源法》、《循環經濟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及《建筑節能條例》正在抓緊制訂;《礦產資源法》、《煤炭法》和《電力法》正在抓緊修訂。同時,也正在積極著手研究石油天然氣、原油市場和原子能等能源領域的立法。
—強化安全生產。中國在能源發展過程中,高度重視維護人民的生命安全,繼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勢頭。中國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大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力度,依法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繼續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力度,引導地方和企業加強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安全責任意識。繼續加強電力安全、油氣生產安全,強化監督管理,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安全生產工作體系。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安全生產執法,嚴肅責任追究制度。
—完善應急體系。能源安全是經濟安全的重要方面,直接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國實行電力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分區運行,統籌安排電網運行。建立了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和電力企業分工負責的安全責任體系,電網和發電企業建立應對大規模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設國家石油儲備基地,擴大石油儲備能力。逐步建立石油和天然氣供應應急保障體系,確保供應安全。
—加快市場體系建設。中國繼續堅持改革開放,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鼓勵多種經濟成分進入能源領域,積極推動能源市場化改革。全面完善煤炭市場體系,構建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加快石油天然氣流通體制改革,促進能源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深化管理體制改革。中國加強能源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國家能源管理體制和決策機制,加強部門、地方及相互間的統籌協調,強化國家能源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宏觀調控,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適當集中、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注重政策引導,重視信息服務。深化能源投資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資調控體系。進一步強化能源資源的規范管理,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礦業權交易制度,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市場秩序。
—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中國政府在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況下,積極穩妥地推進能源價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和環境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深化煤炭價格改革,全面實現市場化。推進電價改革,逐步做到發電和售電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輸電和配電價格由政府監管。逐步完善石油、天然氣定價機制,及時反映國際市場價格變化和國內市場供求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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