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防動員法》在經濟建設貫徹國防要求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在經濟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是平時進行國防動員準備的重要內容和戰時實施快速有效動員的基礎,也是世界主要國家的普遍做法。這項工作做好了,有利于實現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于民,有利于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有利于平戰轉換、提高動員能力。為此,本法將經濟建設貫徹國防要求作為一項重要的國防動員基本制度予以確立。一是規定國防動員建設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堅持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方針。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抓好落實。三是規定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實行目錄管理;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其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重要產品設計定型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四是規定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貫徹國防要求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生產、施工、監理和驗收。五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目錄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貫徹國防要求工作給予指導和政策扶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的管理工作。這些規定為各地各部門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貫徹國防要求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問:《國防動員法》對物資動員有哪些規定?
答:物資動員是國防動員的重要方面,對于保障戰時的物資需要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從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民用資源征用與補償三個方面,確立了物資動員的基本制度。一是規定國家實行適應國防動員需要的戰略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戰略物資儲備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戰略物資的調用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二是規定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保障能力。三是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在儲備物資無法及時滿足動員需要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民用資源進行征用。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寓國防動員潛力于國家經濟實力之中的要求,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國防動員能力。
問:《國防動員法》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有哪些規定?
答: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是人民武裝力量動員的基礎。本法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頻繁的特點和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快速動員的要求,對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做出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布局合理的原則,儲備預備役人員;儲備的規模、種類和方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二是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以及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的責任和義務。三是規定預編到現役部隊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預定征召的其他預備役人員,離開預備役登記地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其預備役登記的兵役機關報告。這些規定為加強預備役人員管理,解決好戰時首批動員和持續動員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問:《國防動員法》對公民和組織的國防義務與權利有哪些規定?
答: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本法對有關公民和組織的國防動員義務和權利做了規定。一是規定公民和組織在和平時期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準備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應當完成規定的國防動員任務。二是對承擔貫徹國防要求建設項目和重要產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承擔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承擔軍品轉產、擴大生產任務的單位的國防動員義務以及所享有的補貼、補償和政策優惠做了規定。三是規定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動員實施的需要,可以動員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公民和組織擔負支援保障軍隊作戰、承擔預防與救助戰爭災害等國防勤務。對擔負國防勤務的人員,在執行勤務期間的工資、補貼和傷亡撫恤等待遇做了規定。四是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資源的義務,并對征用的程序和補償的原則以及免予征用的資源做了規定。五是規定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給予獎勵;對拒不履行國防動員職責和義務的公民和組織予以懲處。這些規定,把保證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與保障公民組織因履行國防動員義務而享有的合法權益有機地統一起來,體現了以人為本要求,有利于激勵公民和組織自覺履行國防動員職責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