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商報的記者。我有三個問題:第一,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到在253條后面增加一條,有一款是“單位犯泄漏信息罪”。我想問一下,單位犯泄漏信息罪,其中提到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是如何認定的?第二,有關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前提到過,說這次是借鑒了“三鹿事件”,我想問一下借鑒的方面有哪些?第三,食品安全法中提到了先進行民事賠償,因為我們都知道,如果觸犯了刑法的話,按照法律程序是先刑后民的,這次提出先進行民事賠償,那么現在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謝謝。
2009-02-28 10:59:45
我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我們知道,國家機關在履行職權的時候,或者是一些公共服務機構在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時候,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需要收集一些公民的信息,包括公民的收入信息、家庭住址信息、聯系方式等等,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同時也規定,國家機關和公共服務機構必須承擔對這些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非有法律規定不得泄露。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或者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取得了這些信息以后,違反法律的規定提供給他人,損害了公民的權利,也危害了信息的安全。對這種情況,這次刑法作出規定,應該說是十分必要的,從社會各界反映看,也都認為這樣的修訂很有必要。至于你所說的單位如何界定,刑法總則30條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包括單位是指什么,至于這個范圍,關鍵是看這個單位是不是賦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權利義務,如果有,他們違反了,那就有可能構成犯罪。謝謝。
2009-02-28 11:00:25
立法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奶粉事件,問題奶粉事件可能有很多環節上的問題,但是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并不是食品添加劑,所以它不在添加劑檢測的范圍內,這個問題食品衛生法是有規定的,食品衛生法中明確規定“非食品添加劑不得生產和經營”。現在的食品安全法對這個問題有更嚴格的規定,我們希望媒體能夠對這個問題給予廣泛的報道,要讓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包括消費者都知道,現在的法律對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非常嚴格。
2009-02-28 11:01:39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沒有經過許可的,不可以作為添加劑來添加。申請許可首先要經過風險評估。同時又進一步規定,食品添加劑應該在技術上確有必要,而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大家要注意到,我們接受了世界上對食品添加劑管理的一個非常先進的理念,就是技術上確有必要。為什么要用這樣一個概念?這是經過認真研究的。現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劑在技術上不一定是確有必要,比如現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劑、加熒光劑,有的人說這個對身體沒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只要技術上不是確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中國人已經意識到,那些最樸實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顏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所以第一個要求就是確有必要,第二個要求,技術上確有必要之后,要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第46條又規定,“在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這是進一步的規范。沒有進入食品添加劑名錄的,不管是什么東西,都不允許作為添加劑來添加。最近社會上比較關注OMP事件,現在有一個說法是OMP對人體無害,但是即使無害,按照第46條的規定,首先要經過安全性評估,證明對身體無害,列入食品添加劑名錄,才能作為添加劑使用。關于民事賠償優先的問題。民事賠償優先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食品安全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體現了國家立法對公民民事權利的保護。現在經常有的食品企業出現了問題,對它可能有多頭的處理,有民事的,有行政的,也許還有刑事的,可能承擔了行政的或者刑事責任以外,就沒有民事賠償能力了,所以在企業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民事賠償要首先獲得滿足,這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謝謝。
2009-02-28 11:05:35
我是央視網的記者。請問信主任,剛才介紹了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如果作為網民,如果發現了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他第一步應該怎么做,可以直接和這個委員會聯系嗎?
2009-02-28 11:16:34
不可以,因為食品安全委員會是一個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如果一個消費者在任何一個環節發現食品不安全的問題,或者是發現了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他應該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
2009-02-28 11:17:20
我是美聯社記者。請問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有關超過合法收入的規定。請問設立這個草案考慮到了哪些方面?過去有些突出的案件會不會被查,要查的這些案件是當前發生的,還是過去的案件也要查?謝謝。
2009-02-28 11:18:02
刑法修正案(七)第14條修改了原來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這并不是新增加的規定,它的修改主要表現在提高了這個罪的法定刑,因此無論是過去的案件,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只不過在刑上不同而已。我講的過去的案件是原來刑法有規定的時候,還是今后的案件,都會適用這一條,但是在量刑上要根據刑法的原則去辦,就是要從舊兼從輕。如果是過去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來量刑。
2009-02-28 11:18:47
謝謝主持人。我是中國廣播網的記者。我想提問郎主任,我的問題是,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會遇到的情況就是在醫院里,比如從病例到化驗單,很多環節病人都留下了個人信息,同時也為個人信息的泄漏了一些機會。在這次的刑法修正案(七)關于單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處罰規定通過之后,在法律的執行環節當中,應該如何認定侵權行為的具體環節和主體?謝謝。
2009-02-28 11:19:28
這是一個新的法律規定,這個規定以后執行起來有一個熟悉和適應的過程的。至于你剛才提出的問題,一個是如何適用這個法律規定,一個是如何確定侵權。侵權的事應該是屬于民事范疇里面的事,今天就不回答你這個問題了。關于剛才你說的案件,公民不僅在醫療過程中,從掛號到化驗單,還有在享受其他一些公共社會服務的過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留下一些個人信息。比如到銀行存錢,法定的實名制,那就要提供如實信息,到電信部門辦理移動通信業務,也需要提供公民的個人信息。凡是收取這些信息的都是要有法律依據,有法律依據同時享有法律依據權利的時候就要承擔義務。至于你說如何把握這個界限,如何來執行,這也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也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以后,有可能最高法院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明確。 謝謝。
2009-02-28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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