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我們國家食品安全具體的問題體現在哪些方面,在立法過程中,我們感覺到,盡管我們食品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成就,食品衛生法在過去的十多年里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現在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第一是食品標準不統一,有些指標不夠科學。第二是一些食品生產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導致了很多不應該出現的問題。第三是對生產和經營不安全食品的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第四是食品檢驗機構不夠規范、責任不夠明確。第五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不規范,有的時候造成一些混亂。第六是部門的多頭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交叉。也就是剛才記者所提到的體制問題。應該說,食品安全法監管體制的理順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現在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無縫隙銜接、各部門各司其職,并且要依法承擔責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規定。在我看來,這些規定是很完善的。首先,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大家如果手里有草案,也就是草案第4條的規定,由質監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的監管、食藥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在分段監管的基礎上,還規定國務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2009-02-28 10:12:12
我是中國國際廣播電視臺記者,我有一個問題想問袁主任。我們知道,我們普通老百姓在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可能相對處在比較弱勢的地位,想了解一下新修訂的保險法在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謝謝。
2009-02-28 10:20:10
正如剛才您所說的,保險業根據它的特點,通常情況下是由保險人提供一個定式合同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種程度上處于弱勢的地位。修改以后的保險法非常注重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根據保險行業的特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增加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我想,這個規定從大的方面說,一個是在保險合同里面增加有關規定,一個是在保險業的監管上也有一些規定,主要是在保險合同里面。
2009-02-28 10:21:17
修改后的保險法,根據保險行業的特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增加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規定。主要是:
1.對保險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權利作出進一步限制。一是投保人雖然未如實告知,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經知道其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即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2009-02-28 10:24:19
2.依據公平原則,對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條款的內容做出規范。根據保險活動中,保險合同多為保險人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即為定式合同的特點,為防止保險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定,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規定:這類合同中,有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條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條款無效。
2009-02-28 10:27:09
3.對采用格式條款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其訂立合同時所盡義務做出更嚴格的規定。一是規定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內容,以此為基礎做出是否投保的決定;三是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做出提示。提示義務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責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條款。
2009-02-28 10:28:15
4、對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保險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增加限制條件。即,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雖然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些重大保險事故,保險人通過媒體等途徑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發生,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關當事人未能及時通知保險人,也不應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2009-02-28 10:28:56
5.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保險理賠的程序、時限,解決理賠難的問題。一是約束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補充索賠材料的行為,規定,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等提供的有關索賠請求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等補充提供,以避免保險人以此為由拖延理賠;二是明確核賠期限和通知義務。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險公司及時受理索賠,及時核定責任;三是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
2009-02-28 10:32:59
6、對現行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轉讓的規定進行修改。一是明確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其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自然承繼,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維護保險關系的穩定;二是規定保險標的轉讓后,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險人的權利。大家知道,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個保險,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轉讓給別人了,屬于保險合同標的的轉讓,標的轉讓以后保險關系是不是隨之轉讓?根據新的保險法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關系的穩定性,規定在保險標的轉讓的情況下,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繼續承繼,保險關系繼續存在。另外規定,在保險標的轉讓之后,投保人有義務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因為保險標的的轉讓有可能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的增加。
2009-02-28 10:33:14
除了以上六個方面之外,修改后的保險法還通過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來防范保險公司的風險,根本的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009-02-28 1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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