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證》是收養登記機關簽發的用以證明收養關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是當事人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出境手續及收養公證的重要憑證。為進一步加強收養證件的管理,維護收養證件的權威性,根據我國收養工作的新形勢,我部設計制作了新的《收養登記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啟用新的《收養登記證》。2007年6月30日前,新式收養登記證和老式收養登記證均可使用。自200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式收養登記證。屆時,公安、司法、外交及各外國駐華使、領館在辦理身份確認、落戶、公證、外交認證及簽證等事務時,將憑新式收養登記證確認當事人的收養關系。
二、新式收養登記證的規格為210mm×297mm,人造革封皮,底色為棗紅色,字燙金,封面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內芯為90克加“飛燕圖案”水印的幣紙,內頁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收養證件管理專用章。
三、新式收養登記證增加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身份證件號”一欄。收養人是中國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收養人是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后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收養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號;收養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號。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被收養人“身份證件號”一欄填寫被收養人公民身份號碼。被收養人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可以不填。
四、新式收養登記證增加了被收養人“身份”一欄。分別填寫“孤兒”、“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繼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等幾類。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的,此欄應當寫明具體親屬關系,如“收養人的侄子”、“收養人的侄女”、“收養人的外甥”、“收養人的外甥女”、“收養人的堂侄子”、“收養人的堂侄女”、“收養人的表侄子”、“收養人的表侄女”、“收養人的表外甥”、“收養人的表外甥女”等。
五、新式收養登記證增加了被收養人“被收養后改名為”一欄。被收養人已經更改姓名的,填寫更改后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欄不填。
六、新式收養登記證增加了“登記員”一欄。登記員應當在此處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七、新式收養登記證增加了“備注”一欄。用于為遺失收養登記證的當事人補發新的登記證時,注明有關事項。補發新的收養登記證時,收養登記證字號不變,登記機關蓋章日期填寫原收養登記證的日期。在“備注”欄填寫“原證遺失,于×年×月×日予以補發。”
八、收養登記證未改動的欄目,填寫方式不變。
九、《收養登記證》由民政部監制。委托海南省海南民政定安福利塑印廠印制,收取工本費不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直接向印廠購買。聯系人及電話:吳聲豹,0898-31628888,13907595585,13907587791。
十、舊式收養登記證尚未用完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將剩余證件統一收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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