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自從開展涉外送養工作以來,各級民政部門及兒童社會福利工作者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人道主義精神,積極努力地為孤兒、棄嬰創造適合其身心發育的環境。使部分失去家庭的兒童重新回歸了家庭。目前,涉外送養已經成為安置、養育孤兒和棄嬰的方式之一。同時,涉外送養工作的開展也為減輕社會福利機構的壓力,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改善辦院條件,增進與收養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工作的開展,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將影響涉外送養工作的健康發展,有損于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形象。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全國收養工作會議精神,促進涉外送養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地進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涉外收養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
涉外送養屬于一種發生在不同國家和不同種族之間、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跨國收養行為,直接關系到被送養兒童的人身權益、其所在國的國家形象和外國收養人的合法利益。各級民政部門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涉外送養工作要以充分保障被送養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前提。我國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在《收養法》中規定:“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講,涉外送養是我國政府為保障孤兒、棄嬰合法權益所采取的一項措施,因此,在收養工作中,各地要牢固樹立“優先國內公民收養,適量涉外送養”的指導思想,正確處理涉外送養與國內收養的關系,把維護我國被收養兒童的利益放在首位。要緊密結合我國社會福利社會化的進程,努力挖掘和拓展國內安置孤殘兒童的新的思路和途徑。在積極鼓勵國內公民收養和滿足國內收養需求的前提下,適度開展并做好涉外送養工作。
收養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國收養人通過合法手續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是對我國兒童福利事業的支持和幫助,其行為受我國法律保護。各級民政部門、各地社會福利機構和中國收養中心在為在華收養子女的外國收養人辦理收養手續的過程中,必須端正態度,認真負責,及時、準確地提供被收養人的真實情況,力戒為達到送養目的采取欺騙行為。
涉外送養工作也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國家形象。聯合國《兒童權力公約》明確指出:“跨國收養應當是確認兒童不能安置于國內寄養、收養家庭或不能以任何方式在兒童原籍國加以照料的一種替代辦法。”各級民政部門和相關人員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嚴防給境外反華勢力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攻擊我國兒童福利事業制造口實。
二、進一步加強對涉外送養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收養工作會議精神,督促和指導本地社會福利機構建立健全涉外收養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統一思想,慎重對待本地社會福利機構對開展涉外送養工作的愿望和要求,要從國家利益出發,嚴格把關。嚴禁把涉外送養工作當作“創收”和“扶貧”手段,不得以涉外送養捐贈款替代政府劃撥給社會福利機構的事業費。
各地民政廳(局)業務主管部門,應注意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加強對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嚴格依法辦事,防止把有被拐賣嫌疑、走失等來源不清或身份有待確定的兒童送養出去。要把涉外送養工作作為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考核評比內容。
各地應根據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實際,制定嚴格的標準,有選擇地確定部分社會福利機構開展涉外送養工作。那些內部管理混亂、服務質量差、設施設備不完善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得開展涉外送養工作。
要進一步開展對社會福利機構中從事涉外收養工作人員的培訓。社會福利機構直接從事涉外送養工作,其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與外國收養人直接接觸,他們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直接影響當地涉外送養工作的質量甚至國家的聲譽。開展對社會福利機構從事涉外送養工作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對擬開展涉外送養工作的福利機構主要管理人員的培訓,應作為一項制度給予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每年應至少舉辦一次針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凡院長未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培訓的福利院,不能開展涉外送養工作。在培訓工作中,除加強對收養法規和政策等有關業務知識的培訓外,要注重加強對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的教育。
開展涉外送養工作的社會福利機構要進一步增強自身建設,以高度負責的態度開展工作。所有在院兒童,都要在接收、養育的全過程中做好詳細記錄和規范的檔案立卷保存工作。凡開展涉外收養工作的社會福利機構,都要實行涉外收養兒童定點醫院體檢制度。工作人員應詳細掌握兒童的身體狀況特別是健康情況,在上報送養材料時嚴禁虛報待送養兒童的年齡,嚴禁把待送養孩子與非送養孩子按不同標準分開撫養,嚴禁為送養孩子編造空頭的待送養花名冊甚至到社會上找孩子,或與鄰院、鄰省訂立利益合同代送和轉送孩子。嚴禁社會福利機構擅自為收養組織和收養人提供預送養情況。對違反規定的社會福利機構要停止其涉外送養,嚴肅處理,通報全國,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三、進一步規范涉外收養捐贈的管理和使用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指出:“為撫養在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的棄嬰和兒童,國家鼓勵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將捐贈財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養育條件,不得挪作它用,并應當將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告知捐贈人。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還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并應當將捐贈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外國收養人如有捐贈意愿的,福利機構應視情況舉行一個有不同崗位人員代表參加的小型捐贈儀式,并由社會福利機構向外國收養捐贈人出具捐贈接受憑證。社會福利機構接受外匯現鈔捐贈,必須嚴格執行我國捐贈法、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私存。接受收養捐贈的單位,必須是送養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收或轉交。
收養人捐贈,必須堅持完全自愿的原則,社會福利機構以及其他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對此進行干預。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外國收養人捐贈和支付法定之外不合理的其他費用。
社會福利機構使用捐贈款物,要堅持領導班子集體確定、登記造冊、張榜公布等程序,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用途公開。涉外送養捐贈款除外國收養捐贈人有指定意向外,實行專款專用。只能用于: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兒童部)的基礎設施改造及醫療、康復、教學、娛樂設備更新;孤殘兒童接受醫療、康復、學習的費用及改善兒童的生活;送養兒童工作所需的費用(其費用不得超過捐贈款的4%)。嚴禁用于福利院行政經費、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等費用的支出;特別是嚴禁購買小轎車、移動電話等用品。
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捐贈法》,及時將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告知捐贈人及向全體職工和社會公布。同時,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還應接受上級民政部門和有關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要建立涉外送養捐贈使用報告制度。10(含)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支出,必須申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四、做好大齡、殘疾兒童的送養工作
為鼓勵外國收養人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大齡兒童和殘疾兒童,中國收養中心可以為其加快辦理手續,并免收服務費;實行涉外送養指標調控的省份不占指標;民政部門免收登記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結合貫徹落實全國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各項建設,認真研究涉外送養工作的理論,探索新辦法,解決新問題,切實做好我國的涉外送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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