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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對陜西韓城小南溝煤礦“7·17”礦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韓城市副市長苗振興21日被免職,渭南市煤炭局副局長李明也被責令辭職。
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陜西、湖南、甘肅、遼寧五省接連發生5起煤礦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造成了49名礦工遇難、6人被困。而就在10天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剛剛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從5起礦難暴露的問題看,“硬規定”在這些煤礦只是“軟執行”,煤礦在落實國家政策規定中仍存在諸多“死角”。
追問一:“領導下井”為何打折扣?
7月7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要求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p>
這一規定的提出,立即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認為煤礦領導與同時下井、升井,必將有效遏制煤礦事故的高發勢頭。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5起礦難都基本上沒有礦領導守在現場。幾經輾轉,記者才發現韓城市小南溝礦難中有一位“機電礦長”的名字。這家正在技改的小南溝煤礦,共有包括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和技術總工在內的5名“礦長”級領導。在這次礦難的28名遇難者中,就有機電礦長夏學國,他下井4小時后煤礦發生了電纜燃燒事故。
這家煤礦生產礦長孟憲寶介紹,雖然5名“礦長”平時都會隨當班工人進入井下,但是工人一班的工作時間是8個小時,而礦長們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個小時,不會與工人們同時升井?!啊话咽帧V長是有時下,有時不下?!?/p>
這個礦的一些工人也告訴記者,“礦長”下井不僅沒有工人呆的時間長,也不會一直待在危險最大的工作面。“礦長是領導,可能要檢查的地方多?!北M管一些工人對此表示出理解,但國家規定的“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要求在具體落實過程中還是打了折扣。
實際上,早在2005年10月,國家有關部門就明確要求煤礦企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比欢浾咴陉兾饕恍﹪忻旱V采訪發現,經常下井的仍主要是生產礦長和安全礦長等副手,真正“一把手”礦長卻很少下井,有的甚至數月都沒下井。
一些煤礦負責人和煤礦工人告訴記者,礦領導“帶班下井”在實踐中很難落實,一方面工作忙,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不會時時監督,所以難免打折扣。
追問二:“安全投入”為何不到位?
一些煤礦安全專家分析,煤礦安全投入不足和投入不匹配,導致煤礦在生產過程經常出現安全隱患和漏洞,這也是礦難頻發的重要原因。
河南汝州新嶺煤礦和陜西韓城小南溝煤礦礦難,分別造成8名和28名礦工遇難。這兩起礦難的原因都是由于電纜著火引起。前者是因為電纜接口出現問題,迸發明火引發井下火災。后者是因為一輛材料車刮斷動力電纜,致使阻燃電纜著火,引發巷道內木質支架起火燃燒,并點燃煤層。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按照規定,煤礦使用電纜應為礦用阻燃屏蔽電纜,電纜芯數、芯質、接口有明確標準。一般使用國標電纜,這類火災事故會少得多。
同樣,由于投入不匹配,許多小煤礦仍采用木棚支護,沒有采用承重更大的單體液壓支柱。正因如此,小南溝煤礦在電纜起火后,迅速點燃木質支架,引發井下火災。
國家安監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副主任孟斌成表示,按照煤礦安全生產規定,一個礦井應至少有兩個出口,以備發生事故時應急逃生所用。但小南溝煤礦建設的一個出口卻太過簡陋,為立井出口,且沒有逃生扶梯,在發生礦難時,根本起不到應急逃生的作用。
“與高額利潤相比,一些煤礦在安全投入上花錢太少,出問題的煤礦基本都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的問題。”有著20多年管理經驗的徐礦集團總經理助理孫海長期研究國內各類煤礦事故,他說,裝上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系統等,就能對通風、火、瓦斯、煤塵進行即時監控和處理,爆炸事故自然就少得多。
追問三:“違規生產”為何不制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些礦難的密集發生,與違規生產行為密不可分,如超能力生產、邊建設邊生產等,這些都為煤礦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
今年以來我國煤炭市場需求強勁,市場價格走高。韓城市一些煤炭企業介紹,這里煤炭根據煤質不同每噸價格在450元至780元不等,但各類成本投入每噸煤才200元左右。即使是一個年產9萬噸的小煤礦,輕輕松松一年就能賺兩三千萬元。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各類大小煤礦都在加緊生產,“抓時間,趕進度,多掙錢”。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王樹鶴說,國家明令禁止在煤礦技術改造期間邊建設邊生產,但韓城市小南溝煤礦卻在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進行生產,最終導致28名礦工遇難。
造成7人死亡、6人被困的甘肅金塔縣芨芨臺子煤礦,也屬于這類情況。這家在建礦井,在18日發生透水事故時,就已試生產原煤2000余噸。
“煤炭市場一走高,不論國有煤礦還是民營煤礦,都容易出現超能力生產現象,民營煤礦更為嚴重。核定年產量15萬噸的煤礦,實際產量經常突破20萬噸?!标兾饕晃粐忻旱V企業負責人分析:“這必然使生產系統變得復雜,安全隱患就會增加,發生事故的概率也隨之加大。”
由于對煤礦“違規生產”見怪不怪,一些駐礦安監員安全意識淡薄。當調查人員詢問小南溝煤礦駐礦安監員薛建強有關生產和偷賣情況時,他竟一無所知。
正是對一系列規章制度的麻木不仁,“硬規定”變成“軟執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明顯的遲報礦難現象。按照規定,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應在1小時內報告。王樹鶴說,小南溝煤礦發生礦難是17日20時10分,有關部門直到18日早上5時左右才向國家煤監局報告,“比國家規定遲了好幾個小時?!保ㄓ浾邇鴱姟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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