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12月22日電(記者孔博)廣東省紀委22日通報,廣東紀檢監察機關、省安監局近日
公布了對造成44人死亡、58人受傷的深圳市龍崗區“9·20”特大火災事故,以及造成13人死亡、16人受傷的汕頭市潮陽區“5·21”重大火災事故的處理結果,38名相關事故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深圳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李銘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據廣東省紀委通報,2008年9月20日,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發生44人死亡、58人受傷的特大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89.76萬元。經查這是一起責任事故,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舞王俱樂部董事長王靜等28名舞王俱樂部責任人員、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原副局長陳旭明等7名政府相關部門責任人員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目前司法機關已依法對陳旭明等作出判決。其中,陳旭明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龍崗分局同樂派出所原所長楊周武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其余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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