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
2009―2010年,國家將繼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強化行政執法和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提高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保障水平。
(一)人身權利
完善預防和救濟措施,在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依法保障人身權利。
━━嚴禁刑訊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對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將根據不同情節和后果,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執法人員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收押、換押、延押必須依法進行,防止錯誤羈押和超期羈押。完善對受害者的經濟賠償、法律救濟、恢復名譽等措施,對造成非法拘禁、錯誤羈押、超期羈押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嚴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慎重判處死刑,完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不執行死刑并予以減刑。
━━嚴格死刑審判程序,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辦理死刑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審判公開、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則;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并重原則,切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堅持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人民檢察院依法加強對死刑案件的監督。
━━建立和完善執法、司法監督機制。嚴格實施執法責任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錯案責任追究制、領導責任追究和引咎辭職制度。依法懲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法懲處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取證、暴力取證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
(二)被羈押者的權利
完善監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羈押者的權利與人道待遇。
━━推動完善被羈押者權利保護與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嚴格依法執行收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主要刑罰執行環節。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保證執法程序嚴密、細致,各執法環節的法律文書和憑證齊備真實、保存完好、檔案規范。
━━完善監所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執法工作評議考核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監所執法執紀監督制度和權力制約機制,加大對監所執法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的力度。
━━采取有效措施,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所有提訊室實施強制物理隔離;建立并推廣提訊前后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
━━進一步完善被羈押者的處遇制度。完善被羈押者通信、會見、生活娛樂、離監探親等規定;完善被羈押者生活衛生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障機制,推行生活衛生標準化管理;加強對被羈押者的個別化教育和矯治,推廣和深化心理咨詢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對監所的資金投入,改善被羈押者的監管環境和條件,保障監所的給養費、公務費、裝備購置消耗費、修繕費及其他費用。
━━完善監管執法公開制度,將被羈押者權利以及監所有關執法標準、程序向被羈押者、家屬及社會公開,通過舉報箱、舉報電話、監所領導接待日、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對監所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管場所內執法活動的實時檢察監督。在監室設置舉報箱,方便被羈押者投訴。落實被羈押者約見駐監所檢察官制度,被羈押者若認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約見駐監所檢察官。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依法保障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受刑事指控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依法、及時、公正審理各類案件。保證案件審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
━━全面公開審判信息。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須宣布依法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開審理時,公開舉證、質證、辯論,并公開宣判。公民持有效證件,可以旁聽。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于庭審活動和相關重要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建立審判工作的聲像檔案,當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和復制。
━━鼓勵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切實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的權利,保證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推動修改或廢止與律師法規定不一致的各類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保障律師會見、通信、閱卷和調查取證等方面的權利,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擴大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降低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依法增加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范圍和數額,簡化程序;推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確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的條件、標準、程序等。
━━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落實政府責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努力為更多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
━━推進國家賠償法的修訂,完善對賠償請求人、賠償種類和范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問題的規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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