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迫我們接受每月29元錢的生活費,20年過去了,沒給我們增加一分錢。現在我們多次要求增加生活費、辦理養老保險,公司卻答復我們說每月只能增加1元錢,其余什么都不管。”昨日,信陽市平橋區明港鎮原果品商店職工郭德敏等3人說起她們的遭遇很無奈,“20年間,物價上漲了多少倍,平均一天不到1元錢的生活費讓我們怎么生活?”
郭德敏和翟秀英、段應蘭3人都是平橋區明港鎮原果品商店(以下簡稱商店)職工。1987年3月20日,原果品商店被飲食服務公司(以下簡稱飲食公司)兼并。當時,飲食公司因擴建需要,將原果品商店營業房扒掉,雙方約定,原果品商店營業房等生產資料歸飲食公司所有,郭德敏等3人每人交給公司積累金1200元,公司每月給她們每人29元錢生活費,永不增減,公司也不承擔她們以后的藥費等其他費用,但若干年她們病故后,公司一次性付給她們每人300元錢安葬費。
“協議簽訂后,公司確實每月都按時給我們發放了生活費,但由于物價連年上漲,飲食公司每月支付的29元錢根本無法維持生活。”郭德敏說,她和老伴年紀都大了,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其他收入,每月她和老伴的醫藥費就得數百元。由于公司以前沒給她們辦理養老保險,她們現在生活非常困難。郭德敏說,和她相似,商店另外兩名職工翟秀英和段應蘭家庭情況也不好。
一個月前,郭德敏等3人向公司提出申請,希望能給她們增加點生活費和工資,同時希望公司能給她們辦理養老保險,“但經理楊勝志以公司沒錢為由,說每月只能給我們增加1元錢,喪葬費每人再增加200元錢,其他不管。”郭德敏說。
“公司是否真的沒錢?”記者問。“不是,公司有錢。不久前,公司還以78萬元的價格賣了一幢大樓,另外公司還有門面房,每月都收有租房費。”郭德敏說。多次申請未果,郭德敏等3人向明港鎮政府申請調解,但沒調解成功。郭德敏等人又向平橋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目前該委員會已受理。
針對此事,記者采訪了鄭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田凱,田凱博士認為:1987年該飲食公司擴建,在扒掉果品商店門面房的同時,與商店簽訂協議,原商店職工3人交1200元的積累金,同時每月發放29元生活費,并由公司負責喪葬費,應視為取得飲食公司員工資格,二者間的勞動關系成立。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我國全面建立,郭德敏等人應當受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我省1995年開始公布最低工資標準,按照2007年10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信陽市市區為550元/月。原來的勞動協議即使簽訂了每個月29元生活費,也不應該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即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部分應該按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執行。
此外,《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田凱說:“單位一直不為郭德敏等人繳納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也應當同時承擔繳納責任。”
昨日,平橋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張股長說,此事他們已經立案。(何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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