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的社會機制尚未建立
在中國,包括社會組織、社區組織和私人部門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作用也遠未開發,影響了服務的有效性。社區和社會組織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它們在公共服務中的角色尚未明確。盡管政府在非典(SARS)危機之后已經大大加強了應對突發傳染性疾病的能力,如果能夠使社會組織也能為那些通常情況下無法獲得服務的群體提供服務,將使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更有效,使政府能夠集中力量投入那些最能發揮自身比較優勢的領域。
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時通常會面臨三類約束,這為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提供了可能性:首先是信息。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和扶貧行動需要的信息會因國家機關與服務需要者之間的距離而扭曲。其次是能力。即使政府了解應該提供哪些基本公共服務,但有可能缺乏財政和人力資源,無法采取必要措施。最后是激勵。企業受利益驅動,利益本身就是激勵,而能夠使政府迅速行動的激勵因素沒有象企業的利益激勵那樣明確。在上述因素的共同影響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有時缺乏有效性,不利于推進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政府承擔基本公共服務責任,并不意味著基本公共服務必須由政府自己提供。即使在政府自己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情況下,社會組織也可以通過表達服務使用者的呼聲和監督公共服務的質量發揮重要的作用。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社區和社會組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常常更加有效。
在中國,由社區組織或社會組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已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是,社區在中國社會面臨著“身份不明”的尷尬境地。目前的“社區”在正式的制度框架內既不是行政機構,也非事業單位,在屬性上理應歸于“社會”這一范疇,但其組織架構、經費管理的行政化又使之類似于政府的執行機構。因此,應該大力促進自治型社區的建立。一些省份的實踐表明,在某些情況下,自治型社區更有利于為城鄉居民提供高質量的基本公共服務。
社會組織與社區組織一樣,較少受利益驅動。它們與政府一樣追求的是公共福利。在中國,各種社會組織(包括慈善聯合會和非經營性單位)已經為消除貧困、護理老人、促進兒童發展、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保護環境等方面做出了許多貢獻。社會組織不受繁雜程序的約束,能靈活而迅速地對公共服務需求作出反應。
然而,中國社會組織發展仍然面臨各種困難:(1)注冊程序復雜,很多社會組織在沒有合法地位的情況下運作;(2)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為導向的社會組織數量有限;(3) 地方性社會組織籌資和招募培訓人員困難;(4)由于社會組織仍然是新鮮事物,公眾還很少認識到它們的重要作用,運作模式也處在探索時期。地方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價值認識還不充分,這些都會影響社會組織的積極性。
與此同時,中國當前社會發展情況給社會組織創新運作模式提供了重要機會。中國社會組織的運作模式可能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模式完全不同。社會組織在中國可以發揮的作用之一是,幫助基層居民(特別是農村居民)表達他們的利益訴求。由于歷史和制度原因,農民利益表達機制尚未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他們對基本公共服務的實際需求和評價沒有得到充分表達。也就是說,他們的基本公共服務需求及其對這些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狀況的評價沒有有效的表達渠道。例如,衛生醫療服務供給中存在明顯的利益驅動,而政府的監督又不到位。雖然加強政府對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監督是非常重要的長期目標,保證醫療衛生服務的使用者有效表達他們的關切和訴求的渠道也很必要。如果沒有表達渠道,政府的有效監督就會更加困難,也難以保證基層群眾獲得高質量的醫療衛生服務。在規定基本公共服務是全體社會成員基本權利的前提下,民間社會組織需要發揮協助政府在基層保障這些基本權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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