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缺乏總體戰略規劃
中國政府對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經作了明確的承諾,但目前還沒有一個綜合性的均等化規劃來實現這一承諾,也缺乏兌現這些承諾的時間表。公共服務差距的根源比公共服務本身更加復雜,涉及的問題包括財政體制,制度結構和政府行政管理體制等。比如,財政改革對基本公共服務的經費具有重大而直接的影響;地方政府職能轉變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的關系的進一步理順也將直接影響公共服務供給。但是,目前還沒有一套清晰的、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首要目的財政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
基本公共服務之間是相互關聯的,衛生服務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影響,衛生服務與義務教育通過校園營養計劃和公共健康服務(例如免疫)聯系在一起。一個切實可行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戰略規劃,不能只把各個單項基本公共服務政策簡單羅列在一起,而是需要一個相互協調、相互配套的政策體系。
基本 公共服務的供給涉及到從中央政府到偏遠鄉村基層的成千上萬個政府機構、民間社團和個人組織。例如,中國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涉及到18個部委,這些部委都需要參與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領域的改革戰略設計。如果缺乏充分的統籌協調,部門政策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不可避免,有可能使縮小基本公共服務差距的努力收效甚微,甚至進一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缺乏完善的法律框架
目前,不同基本公共服務的立法差異很大 ;各級政府都出臺了尚未進行充分協調的政策、法規和規定。不同的體制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以養老保險為例:目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中央政府通常只給出一些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地方根據自身財政能力和偏好制定政策和規定,導致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和不同產業之間在參保資格、政府投入、覆蓋率、保障水平和實施上的顯著差異。不同地區的制度安排不同,不可避免地進一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的地區差距。
其次,現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立法層次不夠高,權威性不夠,許多還是部門或地方規定。例如,義務教育雖然有義務教育法,但執法存在著嚴峻挑戰。1995年的《教育法》規定,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應該隨著國民經濟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不斷提高。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決定規定,該保險應覆蓋所有企業、機關、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是否包括鄉鎮企業和城鎮個體企業由地方政府決定。雖然大部分地方政府都將后兩者包括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參保資格都附加了限制性條件,常常把很多員工為農民工的小企業職工排除在外。地方自主權使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非常靈活,卻使實現全國統一的目標很困難。
第三,公共財政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充足的財政資源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至關重要。但作為財政能力重要來源的財政轉移支付仍然以財政部1995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為依據。法律的不確定性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缺乏轉移支付數量和周期的制度保障,導致轉移支付的不穩定和不可預見,使基本公共服務支出高度依賴地方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中央和省級財政均衡地方財力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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